馬來西亞,沙巴州,亞庇市,2014年12月23日(00:30)
馬來西亞女公務員1月起?可享1年「顧兒假」

2014年12月23日,馬來西亞政府女性公務員可享有長達一年(除了產假之外),「照顧孩子假期」,該國公共服務局總監莫哈末札比迪再納發出的通令,從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2007年的通令,女公務員除了可享有60天有薪產假和90天無薪產假,還可享有長達5年的無薪照顧孩子假期,從產假結束後算起。
不限於產假後申請的照顧孩子假期天數,也被計算在5年的照顧孩子假期內,意即無論是產假後繼續請假,還是之後再請假照顧孩子,最多5年。
通令指出,公務員無需請完所有假期後才可申請照顧孩子假期,這項假期不會影響其申請半薪假期和無薪假期的資格。照顧孩子假期適用於聯邦政府公共服務領域、州政府、法定機構和地方政府的公務員,在一年內申請超過180天的照顧孩子假期,可以有條件調薪,最多3次。
(一)產假後繼續請假照顧孩子?假期的申請條件
●產假結束後,還有剩餘有薪產假的公務員。
●已經請了最多300天產假的公務員,可以繼續請假照顧孩子。
●照顧孩子假期可以一次請假5年或分數次請假。
●已經申請照顧孩子假期滿5年者,不能再申請。
●生產一次可以申請最多5年的照顧孩子假期,還未申請的剩餘假期可以用在下一次生產,或者可供日後申請。
●在此通令發出前已經申請照顧孩子假期者,需扣除已經申請的天數。
(二)不限於產假後申請的照顧孩子假期申請條件
●可一次請假1年或分數次申請,或孩子滿5歲為止,視何者為先。
●請假還未滿1年,可以繼續申請。
●已經申請1年者,不能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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