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公布同性婚姻「釋憲案」判決,宣告台灣現行「民法」中「禁止同性別二人結合」的條例違背台灣「憲法」中關於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內容。這一判決將推動台灣走向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是什麼?台灣走到這一步,付出了怎樣的努力?這篇文章會為你梳理事情的全貌。
什麼是同性婚姻?就字面意義而言,同性婚姻指同性伴侶建立民事上的婚姻關係,並享有相應民事和刑事權利,承擔相應民事及刑事義務。但目前,對於跨性別和變性者的結合或因其他性別相關原因受到社會邊緣化的人群,也時常被納入同性婚姻討論的語境。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由於政治、歷史或宗教原因無法推行全面合法的同性婚姻時,當地政府會為同性伴侶另設「伴侶」關係,並提供相應的權利保障。這些情況可被歸納為「民事結合」、「同居/伴侶關係」、「婚姻平等關係」三類。其中,確立民事結合關係的同性伴侶享有和確立婚姻關係的異性伴侶享有同等權益。而法律確認的同居/伴侶關係中,同性伴侶無法獲得完全平等的權利。
在婚姻平權運動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民事結合曾是較為普遍的同性婚姻形式。除了稱謂上,確認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在權利和義務上都與婚姻關係一致。但此舉遭受了許多平權人士的反對和批評,他們將民事結合視作「隔離但平等」的另一案例。他們批評政府通過提供平等的待遇,使得空間隔離的做法合法化,而實質上並未使得同性戀群體享有法律所聲稱的權利。
台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是如何發展的?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嘗試始於1986年。在當時,名叫祁家威的男同性戀者向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與另一名男性公證結婚,但遭到拒絕。這也拉開了他尋求婚姻平等的序幕。在這之後的三十多年,祁家威通過各種手段試圖爭取同性權益。這是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首個訴求。
2016年的祁家威。圖片來源:KOKUYO/commons.wikimedia.org1996年,曾任台灣《自立晚報》主編的華人性學家許佑生與烏拉圭籍男友葛瑞(Gray)舉辦同性婚禮。這是亞洲地區首場同性婚禮。許佑生的婚禮得到了國內外各界的廣泛關注,多位政界,文藝界和演藝界知名人士均到場祝賀。許佑生在婚禮事件過後致力於推動同性平權運動。他通過不斷接受媒體採訪發聲的方式致力於建立台灣地區民眾對同性戀的正確認知。
2000年9月,祁家威上訴至台灣「司法院」,第一次申請同性婚姻「釋憲」(即要求司法機構審查特定條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但遭到拒絕。2001年,台灣「法務部」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並將「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作為基本人權置入法案。後因「內閣」成員反對,該草案無法進入立法程序。在三年後,保障同性戀群體權益的《同性婚姻法》草案也因反對聲無法進入立法程序。
在2011至2017年間,台灣民間同性戀平權運動愈演愈烈。多名同性情侶舉辦婚禮,並舉辦了多場遊行。在台灣政府內部,同性婚姻的討論也多次被呈上檯面。2015年5月20日,高雄市政府接受同性伴侶登記,成為首個開放同性婚姻登記的民事部門。
2015年8月20日,祁家威再次向「司法院」申請「釋憲」。2017年2月20日,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宣布正式受理祁家威「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並於3月24日開庭。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裁定結果是什麼?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給出「釋字第748號解釋」,稱現行台灣「民法」第4編第2章的規定並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質永久結合關係」而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內容意旨相違背。
按照「司法院」的解釋文,「有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依照該解釋的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如果相關法律的修正或者制定逾期未完成,性別相同的二人將得以依照現有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針對此案的《解釋理由書》中稱,「民法」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系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考慮到在台灣地區「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因此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做的差別待遇是否合乎「憲法」,應當適用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大法官」考究「憲法」意旨,最終認為,無論是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還是「以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使同性二人不得結婚,都並非合理的差別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地區「民法」現行的婚姻章中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這次「釋憲」而改變。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其他地方的發展如何?在目前,全球範圍內共有22個國家和地區立法保證同性婚姻的合法權益,如果算上即將「合法」的台灣地區,這一數字將增至23。除了這些國家和地區之外,有17個國家通過了同性伴侶法,一定程度上保障同性伴侶之間的權益。在以色列和馬爾他,法律承認及保護同性伴侶之間既成的婚姻關係。但婚姻登記必須在國外進行。
全球不同地區的法律對同性戀的規定。圖片來源:commons.wikimedia.org通過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法律的國家多數集中在歐洲、美洲地區。而在部分信仰伊斯蘭教的國家,如蘇丹、葉門、伊朗和沙烏地阿拉伯,同性戀者會被極端地判處死刑。即使在那些世俗化的伊斯蘭國家,同性戀者依然被視為有罪。等待他們的將是罰款以及不同期限的徒刑。
在東亞和非洲地區,儘管同性婚姻並不會被視為罪行,但當局仍未有法律針對這些群體的權益進行保障。而在俄羅斯,這種對同性戀群體的保守關係更為極端。當局立法限制同性戀群體的宣傳和遊行。而當地民調也顯示本地民眾對同性戀者總體持歧視和反對態度。
人們怎麼看待同性婚姻?國際LGBTI聯合會在2016年進行了關於同性婚姻的民意調查。在10萬名來自65個不同國家的參與者中,贊同同性婚姻的比例為32%,反對同性婚姻的比例為45%,而23%的參與者表示不清楚。而不同地區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亦有不同。這份調查結果表明,歐、美地區對同性婚姻認可度較高,對同性婚姻的支持率依次約為35%及41%,而亞、非地區更加保守,支持率分別為26%及17%。在各國的調查中,受過高等教育的年輕群體更容易支持和理解同性戀者,反之,在教育程度匱乏的地區以及老年人群體中,同性婚姻會更容易遭到反對。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普遍認同現代社會的婚姻應由當事人依自行意願決定。這意味著同性婚姻應當被視作同性戀者的合理訴求,並加以保護。現行法律對同性戀者的差別對待違背人人平等的原則,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而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通常認為,「婚姻」的定義是異性伴侶之間結合,同性伴侶之間的結合併不符合這一定義,不應被納入婚姻範疇。與此同時,同性伴侶無法生育的特點是違背傳統的生育文化的,而即使考慮領養作為補充,同性父母的存在也並不符合子女成長的最大利益。
對同性婚姻的另一大反對力量來自宗教勢力。天主教教會,東正教教會,絕大多數保守穆斯林組織,以及各類宗教保守力量均對同性婚姻表示明確反對。原因很簡單:同性伴侶的結合違背基本教義。這些教派的領袖人物擔心對同性伴侶國語版的寬容會導致宗教信仰的崩塌。如果政府允許同性結合,而他們拒絕扮演證婚人或主婚人的宗教角色,將會面臨反歧視法的指控。這就將他們推向了違背教義或法律的兩難情境。
而與保守宗教勢力相對的是,亞洲傳統宗教如佛教和道教乃至部分民間教派,對於同性戀群體的看法相對更加寬容。在他們的教義中,性別差異往往得以被更好的詮釋,與此同時他們信奉同性婚姻給社會帶來的益處是符合他們對「善」的追求的。
同性婚姻權利意味著什麼?儘管同性婚姻看上去與大多數人對婚姻的概念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它應當是合理而正當的訴求。在一個不斷變化的社會中,舊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都會時時被新的內容取代,而同性婚姻作為現代婚姻的一部分,也將逐漸進入人們的生活,拓展「婚姻」本身的概念。
人們應當享有平等的權利。宗教、膚色、種族、國籍都不應成為人們被看重或看輕的理由。如果你承認這個事實,那麼性別和性取向當然也不應成為區分人類的理由。國際上對同性婚姻的認同會形成對這一弱勢群體的支持,而這種支持會逐漸改變人們對於同性戀者的刻板印象。
完全消除歧視幾乎是不可能的。在黑人運動這些年後,美國白人對有色人種的歧視現象依然屢見不鮮。一方面,人們應當不斷努力,修正社會中依然存在的刻板印象;而另一方面,這些因刻板印象而受到誤解和不公正對待的群體需要法律的保護。這也是平權運動的意義所在。
台灣地區的例子是平權運動的一個很好的階段性結果,但對於台灣的同性戀群體來說,他們依然需要面臨層層阻礙。人們當然希望生活在理想社會——沒有歧視,沒有壓迫,人們都能夠彼此理解和包容。但當現實不滿足這個條件時,就需要法律這種無形的手來保護受到不公的群體。在未來,相信會有更多地區通過這樣的法律來保障弱勢群體——包括但不局限於同性戀者——的權利。在道德仍未繁盛的土壤上,他們理應能夠拿起法律作為武器。
但說到底,法律是一種工具。它是解決問題的手段,但不是所有問題的答案。根絕歧視和不公,還需要社會中每一名公民的努力。當人們都能夠學著去理解和寬容彼此,包容包括性傾向在內的種種差異,這個社會才將真正成長起來。理想社會可能非常遙遠,但不積跬步,何至千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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