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台灣大法官稱禁止同性結婚違憲台灣大法官周三(5月24日)釋憲宣布禁止同性結婚是違反憲法。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區。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排除了同性,這與《憲法》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相違背。因此有關機關應在兩年內,依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這意味著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將更進一步。
台灣社會高度關注這起釋憲案,下午四點釋憲判決宣布,社交網站上反應熱烈。
解釋文中也提到,若兩年後未完成修法,同性伴侶要結婚,即可依照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贊成同性婚姻的民眾樂觀認為,這讓同性婚姻合法化訂下了時程。
釋憲案起因是男同志祁家威2013年3月與男伴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祁家威與台北市政府共同提出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2月10日發布新聞稿宣布在3月24日就此案於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祁家威認為台灣《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的條文違憲,所以聲請解釋。
在台灣同志運動中,祁家威是個耳熟能詳且歷久不衰的名字。
祁家威現年59歲,他在17歲時意識到自己是男同性戀。1986年3月,他召開記者會出櫃,隨後開始推動同志人權及愛滋病防治的工作,被認為是「台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
為什麼聲請釋憲?
祁家威在1986年到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與一名男性公證結婚,遭到拒絕。他轉而向立法院請願,立法院以正式公文回應:「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為由拒絕。
1994年,祁家威向內政部官員表示希望能同意同性婚姻,內政部與法務部研議後,法務部頒布決議,稱「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
2001年,祁家威為同志婚姻平權聲請大法官釋憲,被以「不予處理」的程序方式駁回。
2013年祁家威再度提出與同性結婚,被以《民法》規定必須「一男一女」才能結婚為由再度遭到拒絕。祁家威向內政部訴願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依法聲請釋憲。
釋字第 748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解釋文原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釋憲爭議點是什麼?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新聞稿,釋憲的爭議有四點: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如為否,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法務部長邱太三3月24日出席憲法法庭,發表法務部的立場,認為根據《民法》規定的婚姻制度條文及婚姻形成的歷史,「難以導出民法婚姻規定容許同性兩人結婚的結論」。至於先前引發爭議的同性婚姻法,邱太三認為應設立伴侶法專法,而不是修改《民法》。
在憲法法庭上聲請方則認為,《民法》是否規定一男一女才能形成婚姻必須被解釋。如果釋憲結果為同性婚姻亦有效力,則1994年因為祁家威提出而法務部頒布的決議應告無效。如果釋憲結果為不承認同性婚姻,則違反《憲法》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權。
判決違憲將帶來什麼影響?
台灣是亞洲婚姻平權「走的最前」的地區。蔡英文政府在競選「總統」時,公開表示支持同性婚姻。蔡英文上台後,婚姻平權法案的修法再次啟動。
2016年年底,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擬新增「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的條文,保障同性婚姻權益。並修改部分《民法》條文,將「夫妻」、「父母」、「養父母」等異性戀用語,修改為性別中立的「配偶」、「雙親」、「養親」等等,落實婚姻平權。
但《民法》修正案引發社會激烈對立,在審查期間,支持與反對群眾集結立法院外,甚至發生衝突。負責修法的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未避免衝突擴大,決議暫緩修正案,先召開公聽會。
同志團體及挺同民眾對於總統蔡英文選前承諾落實婚姻平權,法案卻卡在立專法或修《民法》的爭論中表示不滿。
挺同族群認為訂定「伴侶法」是將同性戀族群差別待遇,仍有歧視之嫌。
目前進度是修正案在2016年12月26日已完成一讀,送交黨團協商。
此次大法官判決《民法》違憲,為同性婚姻提供了法律基礎。
台灣同性婚姻下一步怎麼走?
大力推動《民法》修正案的國民黨立法委員許毓仁周二在Facebook上發文,表示「台灣面對婚姻平權議題,能夠走到釋憲這一步已經值得驕傲。」
他認判決應該會是:「需要透過修法來保障同性結婚的權利」,意即是對婚姻平權法案有利的結果。但先前爭議的修法內容──立專法或修《民法》?修法時間表?則不一定會有定論。
所以許毓仁仍呼籲社會關注修法,稱「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最終都是要回到立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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