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Q;如何申請離婚?
A:根據我國現有的離婚法律,只有高等法庭才能審理和批准離婚,即使你是在婚姻法令實施之前依照華人風俗結婚,而沒有註冊結婚,但也得通過高等法庭才能離婚。
申請離婚有2種方式:(a)雙方同意聯名申請離婚;
(b)單方面以婚姻已經破裂到無可挽回的地步為理由申請離婚。
Q:請解釋申請離婚的條件。
A:如果要在我國申請離婚,你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a)你的婚姻必須是在婚姻法令下註冊或一夫一妻的婚姻法律下結成的婚姻;
(b)在申請離婚時,夫妻雙方皆居住在我國;
(c)你必須在結婚2年後才能申請離婚,除非法庭以你的特殊情況或你所受的痛苦為理由,而特別准許你在結婚未滿2年前前申請離婚。
Q:如果丈夫並不居住在我國,妻子可否在我國申請離婚?
A:雖然丈夫並不居住在我國,妻子可以在下列情況下申請離婚:
(a)妻子被丈夫拋棄,而其丈夫在未拋棄她之前原住在我國;
(b)其丈夫在出境法令下被遞解出境,而在這之前他原住在我國;
(c)妻子居住在馬來西亞,而在申請離婚前2年期間內,經常居住在我國。
雙方同意離婚:
Q:如果夫妻雙方同意解除婚姻,如何辦理離婚?
A: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結婚2年後聯名申請離婚。雙方必須在法庭開審時一起出庭。
法官必須對以下條件感到滿足,才能批准離婚:
(a)雙方確實自願離婚;
(b)妻子往後的生活及孩子的撫養和照顧,都有了適當合理的安排。
法官也可對該項離婚令施加一些他認為適當的條件。
配偶改奉回教:
Q:如果配偶改奉回教,可否提出離婚申請?
A:如果你的配偶改奉回教,而你不願皈依回教,你有權提出離婚申請。
你並不須等到結婚2年後才提出這類離婚申請,但是你必須在對方改奉回教3個月後才能申請離婚。
法官在批准離婚時,可以對妻子往後的生活及孩子的撫養作出適當的規定。
婚姻調解局:
Q:何謂婚姻調解局?
A:除非是雙方同意離婚或以皈依回教為理由申請離婚,任何人在未正式向法庭申請離婚前,必須到婚姻調解局去尋求調解婚姻難題。
調解局將約見夫妻雙方,嘗試調解夫妻之間的婚姻難題。如果在6個月之內調解局不能使夫妻和解及恢復婚姻生活,他們就會發出一份證書,證明婚姻已經無可挽回,有了這份證書,才可以正式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
Q:可否豁免調解局的斡旋?
A: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你可以向法庭申請,不必經過調解局的斡旋,就可直接提呈離婚申請。
(a)你被配偶拋棄,並且不知她的下落;
(b)你的配偶現居住在外國,並且不可能在你申請離婚後的6個月內回國;
(c)你的配偶故意不出席調解局安排的約會;
(d)你的配偶被監禁5年或以上;
(e)你的配偶正患上無可醫治的精神病;
(f)法庭認為由於情況特殊致使提交調解局是不實際的。
婚姻破裂:
Q:如何確定婚姻之破裂到無可挽救的地步?
A:要確定婚姻已無可挽救,你必須證明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事實:
(a)對方有婚外情,而你已不能容忍再一起生活下去;
(b)對方的行為致使不能合理的要求你和對方生活下去;
(c)你已被對方遺棄了至少2年;
(d)雙方已經分居了至少2年。
婚外情:
Q:何謂婚外情?
A:婚外情就是一個已婚者,和不是他合法配偶的另一異性,有了婚外的性關係。
Q;以婚外情為理由申請離婚,必須證明那些事實?
A:你不只要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同時也得證明你不能容忍再和對方生活在一起。
要證明婚外情的存在,必須有真憑實據,不能單靠一方的指責或猜疑,婚外情的證據包括直接或推斷的證據,如對方或第3者的招認,目擊者的供詞,私家偵探的報告,私生子的報生紙,對方的品行及涉及婚外情的機會。
你只需證明你確實不能容忍和對方生活在一起就行了,不一定是因為對方的婚外情而引起的。
婚外情的賠償:
Q:如果以對方的婚外情為理由申請離婚,可否向涉及婚外情的第3者要求賠償?
A:在我國的離婚法下,申請離婚者必須在申請書中把第3者列為聯合答辯人,除非法庭以特別理由豁免之,並且有權向第3者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對方和第3者的婚外情已被證實,法庭可判令該第3者付給申請者適當的賠償損失,並繳付全部或部分堂費。
遺棄:
Q:以被遺棄為理由申請離婚,必須證明那些事實?
A:必須證明以下4個因素以構成遺棄:
(a)雙方在申請離婚時已分居至少2年;
(b)申請者並未同意分居;
(c)對方有意遺棄申請者;
(d)對方沒有合法的理由和申請者分居。
分居:
Q:我丈夫在過去2年內因為在外國深造而和我分開居住,我可否以分居為理由申請離婚?
A:以分居離婚理由,法官必須考慮到雙方的心理狀態。你必須證明雙方同意分居及有終止婚姻關係的意圖。如果你丈夫為了到外國深造,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和你分開居住,並不能構成離婚的理由。
臨時離婚令:
Q:何謂臨時離婚令?
A:每一項離婚令首先必須為一項臨時離婚令,要等到3個月後,才能正式生效,在這3個月期間:
(a)雙方不可再婚;
(b)任何人可針對該離婚令的生效提出反對,或者有人提出反對但已被駁回,法庭將發出正式的離婚庭令,婚姻將正式的被解除,雙方可以合法的再婚。
假設逝世與離婚:
Q:我丈夫離家7年以上,在這連續7年內音訊全無,我沒有理由相信他仍然在世。
A: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你的丈夫已逝世,你可以向法庭提呈一項假設你丈夫已逝世而解除婚姻的申請。如果法庭對你的理由感到滿意,它將作出一項假設逝世與離婚的有條件的法令。
你丈夫已離家連續7年以上,而你沒有理由相信他仍在世,這可構成假設他已逝世的證明,直到另有相反的證明。
婚姻財產的分配:
Q:何謂婚姻財產?
A:婚姻財產包括任何:
(a)在婚姻期間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財產;
(b)在婚姻期間其中一方單獨努力取得的財產;
(c)在婚前由其中一方所擁有而在婚姻期間由另一方或雙方共同努力使到增值的財產。
Q:請解釋法庭處理婚姻財產的權力。
A:在批准離婚申請時,法庭有權決定:
(a)如何分配財產;
(b)如何分配婚姻財產出售所得之款項。
Q:在處理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財產的分配時,法庭必須考慮哪些情況?
A:法庭必須考慮:
(a)雙方對取得該財產在金錢上,財產上或工作上所做出的貢獻程度;
(b)任何一方為雙方共同利益所承擔債務;
(c)未成年孩子的需要;
而法庭必須在考慮上述各情況後,儘可能作出平均分配。
Q:在處理單方面努力取得的財產分配時,法庭必須考慮哪些情況?
A:法庭必須考慮
(a)未曾作出努力取得財產的一方對家庭福利的貢獻程度,如看管及照顧家庭;
(b)未成年孩子的需要。
法庭在考慮上述各情況後,可根據合理的比例分配財產或其出售所得。不過,在任何情況下,曾作出努力取得該財產的那方,應取得較大的比例。
Q:我們的婚後住所只註冊在丈夫的名下,但是我曾出過部分金錢買該房子,並且在婚姻期間貼補家用。申請離婚時,我是否有權要求得到該房子的一部分?
A:如果能證明你確實對購買該婚後住所做出貢獻,比如曾出錢供買該房子,貼補家用而做的你丈夫有能力償還銀行的貸款,你就有權分享房子的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要估計你的貢獻有多大是件困難的事,而基於法律原則,「平方財產是公平的」,你極可能得到該房子的一半。
Q:我們的婚後住所是我丈夫獨資購買並註冊在他一人名下,我婚後就當家庭主婦沒有出外工作。在離婚時我是否有權利得到該房子的部分利益?
A:雖然你對取得該房子未曾作出金錢上,工作上或財產上的任何貢獻,但是法官在決定分配婚姻財產時,將考慮到作為妻子及母親,你做家務照顧家庭及撫養孩子,對家庭的福利所做出的貢獻。
雖然法官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的分配,但你丈夫肯定應獲得該房子的較大部分。
配偶的贍養:
Q:法庭如何決定贍養費的數額?
A:法庭必須考慮:
(a)雙方的能力與需要,而不理會該贍養費與丈夫或妻子的收入比例;
(b)雙方對該項婚姻破裂的負責程度。
Q:法庭是否有權判令女方付贍養費給她的丈夫或前夫?
A:法庭在下列的情況下可判女方付贍養費給她的丈夫或前夫:
(a)她的丈夫或前夫因為精神上,身體上的傷害或健康欠佳而完全或部分失去謀生能力;
(b)法庭在考慮女方的能力後,認為判令女方付贍養費是合理的。
Q:法庭可否更改或取消所作出的贍養費庭令?
A:法庭可以在任何時候在任何一方的申請下,更改或取消以前它所做出的贍養費令,如果法庭確認為:
(a)該庭令是根據錯誤的陳述或對事實的誤解所做出的;
(b)情況有重要的改變,如夫妻離婚後,經濟情況改變,男方或女方的收入增加或減少,健康情況或工作能力改變或任何一方已再婚。
孩子的贍養:
Q:請解釋法庭判令贍養孩子的權利。
A:法庭可以在任何時候判令男方付其孩子的贍養費:
(a)如果他拒絕或疏忽撫養其孩子;
(b)如果他拋棄其妻子而孩子是由她照顧;
(c)在任何婚姻訴訟待審期間;
(d)法庭作出一項庭令將其孩子交由其他人撫養。
法庭有相等的權力判令女方付贍養費或分擔其孩子的贍養費,如果法庭在考慮她的能力後認為那是合理的。
Q:法官如何決定孩子的贍養費?
A:法官在決定孩子贍養費時,將考慮到一切有關的情況,包括;
(a)孩子經濟上的需要;
(b)父母的收入,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該家庭成員在婚姻沒有破裂之前所享受的生活水準;
(d)孩子是否由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缺陷;
(e)孩子的學業和前途及父母對它們的期望。
對孩子的撫養權:
Q:法庭如何決定孩子的撫養權?
A:法庭在決定孩子的撫養權應交給誰時,最主要的考慮是孩子的福利,而在這方面的約束下,法庭必須顧及:
(a)父母的意願;
(b)年齡較大可以表達獨立意見的孩子的意願。
法庭通常把7歲以下的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母親,因為基於一般的假設年幼的孩子比較依賴及需要母親的照顧,除非另有相反的證明。不過,如果該孩子本由父親撫養,法庭必須考慮到把撫養權轉換給母親時,生活上的變化是否對孩子的生活造成不良的干擾,如果是的話,法官可能把年幼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父親。
如果離婚的夫妻有多個孩子,法庭未必把所有孩子交由一方撫養,而必須按照各個孩子的福利來個別考慮和處理。也就是說,法庭可能把一個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母親,而另一個孩子判給父親。
Q:何謂婚姻孩子?
A:婚姻孩子指一名未滿18歲:
(a)雙方的孩子;
(b)其中一方的孩子而受到另一方接受為家庭成員;
(c)任何一方的私生子;
(d)任何一方的合法領養的孩子。
Q:我和丈夫離婚並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可是我丈夫現在準備把孩子帶到外國去。
A:你可以向法庭申請發出一項禁令,阻止你丈夫把孩子帶離我國,任何人如果不遵照法庭所作出的禁令,將觸犯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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