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起執法,垃圾不分類最高罰1000

Jennie| 2016-05-18| 檢舉

馬來西亞政府在2015年就在部分州屬落實垃圾分類運動。從今年6月1日起,住在已落實垃圾分類的州屬,卻不做垃圾分類的居民將直接被開罰單,罰款最低50令吉,冥頑不靈者將被控上庭,罰款最高1千令吉。

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副部長拿督哈麗瑪說,一旦垃圾分類措施於6月1日全面實行後,該部建議首次犯錯有地住宅居民的罰款額將從50令吉起,重犯罰款增至100令吉,第三次罰款500令吉。

如果居民繼續重犯,犯下4次以上,將被帶上法庭面控,最高罰款是1千令吉。根據2007年固體廢料和公共衛生法令(672條文),任何拒絕分類的居民,都可被控罰款最高不超過1千令吉。

中央政府於去年宣布從2015年9月1日起,強制多個州屬和聯邦直轄區,即布城、吉隆坡、柔佛、彭亨、馬六甲、森美蘭、吉打和玻璃市落實垃圾分類制,並給予9個月的緩衝期,提升人民的意識,今年6月1日起,才正式執法對付不合作的居民。

(星洲日報)

垃圾分類措施

落實日期:2016年6月1日

受影響州屬:布城、吉隆坡、柔佛、彭亨、馬六甲、森美蘭、吉打和玻璃市

處罰:

1. 初犯罰款RM 50

2. 次犯罰款RM 100

3. 三犯罰款RM 500

4. 四次或以上控上法庭,最高罰款RM 1000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54/node108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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