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膽,身邊的人都這麼叫他,人如其名,因犯高利轉貸罪獲刑7年。
王大膽在一次吃飯的時候,想到一個賺錢的點子,沒有成本,沒有技術,輕鬆上手。天下哪有那麼好的事兒,究竟是什麼賺錢的點子。
他想到借銀行的錢去放貸。利率就控制在同期銀行利率的4倍之類。這樣才不算高利貸,受到法律的保護。於是他向銀行貸款了500萬,向別人放貸。
然而精打細算的他不知道我們國家有一條罪名:高利轉貸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第1款「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看似聰明的方法,實際上很愚蠢,法律上哪有那麼多空子可以鑽。聰明反被聰明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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