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竟是大陸最強王牌:肩負一重大使命
日前台灣「總統府」發出消息,拒絕前領導人馬英九的赴港申請,馬英九卸任以後的「首秀」落空。蔡當局以馬英九卸任未久、涉密程度極高、香港地區相對敏感、維安難度高為由,叫停了原定赴港出席「亞洲出版業協會」2016年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的行程。
馬英九本打算以英文發表兩岸關係及東亞問題的演講,為避免外界非議,已宣布當日往返,不與在香港生活的女兒見面。香港亞太研究中心秘書長李風接受中評社採訪時表示,蔡英文當局拒絕馬英九的申請是意料中事.
馬英九贊同「九二共識」,若赴港也必談「九二共識」,對不承認「九二共識」的蔡英文構成挑戰,引起後者的憂慮,故拒絕,這反映了台灣的政治現實,也是政治困境。
他認為,蔡英文此舉更加說明其「親美、媚日、抗中」的本質,結合最近民進黨很多重要人物在日本活動,蔡英文人事布局顯示出的「文化台獨」路徑,都說明她希望把台灣和中國進一步割裂,走向台獨。「對此台灣人民一定要警覺,否則大家都要受苦」。
許多人認為,馬英九卸任以後,很有可能接替連戰、吳伯雄等老一代人,成為兩岸之間新的使者。此次計劃的訪港,本身也是為登陸試水溫,而計劃被阻擾之後,以後的路徑是否會有所偏離?
李風認為,本次被拒絕來港,島內藍營群眾會有所不滿,未來如繼續阻攔馬出境,與李、扁卸任後很快就出外的慣例相悖,也會引起島內更多人士的不滿,如想長期阻攔馬出境,除非蔡對其進行政治清算,從法律上進行限制。
李風認為,連戰、吳伯雄等人為兩岸關係的發展做出了貢獻,不過年事已高,現在兩岸之間應該有新的聯繫人,馬英九、洪秀柱、胡志強等擔任這些角色都非常合適。
尤其馬英九曾任台灣前領導人,在他任內兩岸關係有突飛猛進的發展,是兩岸關係的指標性人物。如有合適的機會登陸,大陸必然歡迎,所以也不一定先繞道香港,關鍵在於他敢不敢、有沒有能力與蔡進行抗爭,得以成行。
觀察蔡英文上任以後的行事,李風判定她今後絕不會承認「九二共識」,北京對蔡能夠承認「九二共識」也不再抱任何希望,拒絕馬英九赴港以後門,蔡政府處理兩岸關係的難度也會越來越大。
所以,北京已經將對台重點放在民間,在官方大門關閉的情況下,擴大民間交流,培養壯大台灣民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力量。
馬英九真悽慘:遭蔡英文封殺 拒絕訪陸
放行?還是不放行?這是一個問題。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馬英九月初提出了6月15日訪問香港的計劃。在兩岸關係極其微妙的當下,如何處理馬英九的出境申請。
半個月來一直折磨著新上台的蔡英文當局,離預定日期還有三天,終於拖不下去了,據台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台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發言人今天(6月12日)下午宣布,核定不予同意,理由是「國家安全」。
馬英九是在6月1日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向總統府提出申請,預計6月15日到香港,在「亞洲出版業協會」(SOPA)舉辦的「2016年度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晚宴發表演講。
據《聯合報》此前披露的消息,馬英九預計15日下午搭乘中華航空班機赴港,晚間到香港會展中心出席典禮,會後搭乘華航當天最晚班班機,於次日凌晨回到台灣。行程規劃扣掉車程等於只在香港待了短短4小時。
連日來,包括「台灣北社」等一些「台獨」團體都表示,按照規定,馬英九出訪必須在20天前向原單位提出申請。馬英九的申請不符規定,呼籲蔡英文駁回馬英九的申請。
台「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表示,馬英九接觸機密必須再釐清,本案時間緊迫,難與香港及大陸方面充分協商。黃重諺說,政府並非阻撓馬英九演說,而是兩相權衡,建議在他不親自出席下以視頻方式進行。
黃重諺表示,基於卸任「總統」在「國家安全」上的重要性、特殊性與機敏性,復以本案無前例可循,為求慎重,「總統」指示由「總統府秘書長」林碧炤與「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吳釗燮共同召集組成項目評估小組。
並函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大陸委員會等6機關提供相關意見。
項目小組參考前述機關意見,及馬英九「前總統辦公室」補充的書面資料,並經6月7日、8日二次會議後,建議「總統」對馬英九「前總統」的申請案不予同意。
黃重諺說明,項目小組考量的理由共有四點:第一、馬英九「前總統」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甚巨,且因剛卸任不足一個月,相關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
第二、馬「前總統」任內所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及資料,尚待更多時間清查確認。第三、香港對台灣「國家安全」的維護系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第四、「國安局」與香港政府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本案時間緊迫,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黃重諺也說,項目小組建議不同意此案申請,並非為了阻撓馬英九公開演說或國際發聲。
系評估此一行程所能達成之目的與台灣「國家安全」利益可能造成之風險之間兩相權衡,尚難認為符合比例原則。同時,項目小組也建議馬英九可參考往例,在不須親自出境之下,以國際視頻會議等作法,達成發表演說的目的。
此外,黃重諺也指出,項目小組認為本案是「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施行以來,首度「卸任總統」於管制期間申請出境的個案,而過去對於類似案件的准駁並無完整的審酌與評估作業流程,基於申請人曾任「總統」身分的特殊性、重要性及機敏性。
因此項目小組也認為應參酌本案處理程序與經驗,以及「行政院法務部」相關法律見解,檢討修正「總統府」既有做法,以完備相關規範,建立常態性制度據以執行,以落實「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
此前,有台灣媒體報道稱,台「總統府」認為「涉密程度低」,傾向批准馬英九的赴港申請。「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7日曾表示,在評估完成之前,「任何可能性都存在」,「總統府」沒有預設立場,也沒有傾向准或傾向駁的問題。
而台灣親綠媒體《南方快報》的文章鼓吹,香港在大陸統治之下,大陸是台灣的「敵國」,因此,馬英九的決定其實是「通匪」。報道稱,有「台獨」媒體將馬英九稱為「不斷搗蛋的前總統」。
稱馬英九迫不及待想去香港,「為媒體頒獎是幌子,真正的目的是給新政府添亂,製造麻煩,光是蔡英文給不給去,就已吹皺一池春水,後續的發展,還必須仔細觀察他的邪惡布局,才能洞察其奸」。
一、本案法制背景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對於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有出境管制之規定。有關前開出境管制之人員,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之後,始得出境。
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系因國家機密攸關國家安全或利益,若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或移交人員任意出境,在外恐易發生泄漏國家機密之情事。
將造成國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損害,故應由該(原)服務機關或其授權之人,審酌其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如其涉密程度不深或無發生泄密之虞,始應予准許。
二、項目小組評估意見
(一)馬前總統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甚巨,且因甫卸任不足一月,相關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
經綜合彙整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所提供資料,馬前總統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數量甚巨,機密等級涵蓋極機密、機密與密,涉密程度極高應無疑義。
另國家機密保護法之所以對退、離職涉密人員仍有三年之管制規定,乃基於在一定期間之內,該等人員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之機密仍具高度保密之必要。
馬前總統申請出境日期,距離卸任僅短短27日,其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涉及之機密對國家利益仍影響甚巨。考量其涉密程度極高、與卸任時間未久等因素,本案機密保護之風險較任何以往案例為高,本府必須審慎因應。
(二)馬前總統任內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及資料,尚待更多時間完成清查與確認。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對涉及國家機密之退、離職人員之出境,原服務機關必須審酌其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
依據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法律見解,原服務機關必須考量該人員所核定、經管或接觸之國家機密檔案與資料,是否已全數移交或清查完畢。
由於馬前總統於卸任僅13日即提出出境申請,新政府交接迄今時日尚短,相關清查作業時間尚有不足,本府基於保護國家機密之精神,對本案仍應審慎以對。
(三)香港對我國家安全之維護系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需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會晤之人員」等資料,由原服務機關審酌。
因此「所到國家或地區」為準駁之重要考量。依我國現今所處國際情勢,並考量國家安全及利益,香港對我國家安全之維護系屬高度敏感地區,卸任總統於出境管制期間造訪香港之風險難以管控。
(四)國安局與香港政府相關合作並無前例可循,復以本案時間緊迫,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
國家機密保護法自92年2月6日公布生效以來,並無卸任總統依該法規定申請出境之前例,然依法對卸任總統出國開會、參訪、演講或從事公、私行程,其人身安全應受到保護,並由國家安全局提供安全護衛及必要之保護。
卸任總統涉密程度極高,對其提供充足的人身保護及安全戒備,與國家機密保護密不可分。惟國安局與香港政府有關單位之間的相關合作。
並無前例可循,復以馬前總統於甫卸任之際即規畫赴港,時間緊迫,政府難以與中國大陸及香港政府充分協商,其人身安全、禮遇等相關事項難獲明確保障,因此更應審慎斟酌。
建議
一、對本申請案之建議
考量上述因素,為維護整體國家利益,建議不予同意此次申請。惟不予同意其申請,並無阻撓馬前總統公開演說或國際發聲之用意或可能。
環顧往例,馬前總統多次透過視訊會議方式舉行國際活動或會談,例如與歐洲議會議員視訊會議、與美國史丹佛大學「民主、發展暨法治中心」(Center on Democracy, Develop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CDDRL) 視訊會議、與美國史丹福大學合辦「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系列活動」視訊會議、與美國華府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舉行視訊會議等。
另經查,香港某媒體亦曾於本年2月間來函,邀請馬前總統於卸任後之7月下旬前往香港演講,經前總統府秘書長曾永權回函表示「惟以屆時恐尚未便赴港,……至前述活動可否以『視訊』之方式辦理,並請參酌。」
可知該等作法在馬政府任內的考量,在並不需親自出境之下,亦能達成發表演說的目的,似不啻為本案在權衡相關風險評估下的較佳選擇。
二、對府內相關規範與處理機制之建議
本案為國家機密保護法公布施行以來,首度卸任總統於管制期間申請出境之個案,而過去對於類似案件之准駁並無完整之審酌與評估作業流程。
基於申請人曾任總統身分之特殊性、重要性及機敏性,自應藉由本申請案之處理過程,回歸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立法意旨及目的,建立具有公信力之審核機制。
另針對本府歷來對相關案件之申請規範,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有所落差一節,依據法務部意見,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規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列人員「應」於出境20日前提出申請。
其目的在於給予核定之人員具有充足審酌及評估期間。惟前述同項所列七款國家機密之範圍甚廣,保密需求度不一,因此各機關亦得在申請期限上斟酌機密層次、行政流程、核定人員身分等因素,以符實際。
綜上,將於本案處理完畢後,責成本府人事處參酌本案處理程序與經驗、及法務部相關法律見解,檢討修正總統府既有做法,以完備相關規範,建立常態性制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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