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建立後沿襲明制,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法定刑罰。其中,笞刑是隋唐以後的封建刑罰體系中最輕的一種,它是用竹板或荊條抽打犯人,主要目的在於羞辱罪犯。吊打實質上也應該是笞刑之一種。圖為一名被吊打的犯人,從圍觀群眾的表情來看,犯人是罪有應得。
桎、梏均為刑具名,分別指腳鐐和手銬,即「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圖為三名手腳被禁錮的犯人。他們脖子上還帶著一個項圈,且有一條鐵鏈將這三樣連在一起,行動極其不便。
這種將犯人綁在支架上的處罰算是比較溫和的一種刑罰,一般來說,主要是針對一些罪行較輕的犯人。不過,要是長時間這樣吊綁著,對於犯人來說也是一種折磨。
枷號也是中國古代的刑具之一。圖為清朝被判處枷號並被聯鎖在一起的三名犯人。帶上枷號後,不能行走,嚴重限制行動自由。自然,新陳代謝問題也成為一個嚴重問題。有時還附有罪狀,以示羞辱。
「站籠」是「立枷」的俗稱,是明清兩代使用的一種刑具,即讓犯人套重枷而直立。被施用此刑的犯人無不死亡,因此,它也是處決犯人的一種殘酷刑法。圖為被判懸空站籠死刑的犯人。
清朝時,浙江等省有獄卒創立木籠站囚之制。即用木製籠,籠頂開個圓孔,套在頸部,使人晝夜直立,以致疲勞過度而死亡。從犯人相對平靜的面部表情可以斷定,他們在籠中是直立的而非懸空的,因而死去的過程要相對緩慢一些。
用於關押的囚籠有大有小。對於一些罪行較重的犯人,他們會將其關在一個十分狹窄的囚籠里,不給飯吃不給水喝。而且往往蒼蠅蚊子滿臉飛,又不可能用手抓一抓,這是最痛苦的!
晚清時期北京官員斬首多在午門,百姓則多在菜市口。各地雖然地點不一,但一般都是在人群密集的地方。這是源自《禮記》中的要求,叫做「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即,在公開的場合殺死那人,大家一起拋棄他。——對於多數囚犯來說,斬首,都是一種解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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