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騎樓停車要小心!宜蘭林姓男子把車停在自家騎樓,卻被警方連開7張罰單,還有罰單是在三更半夜開的,林男不滿被開單,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騎樓雖為私有地,但屬既成道路,不能停車,判林男敗訴,罰單通通得繳。
家住羅東鎮安平路林姓父子無奈表示,家住當地逾30年,車子全都停在騎樓,今年3月間,卻接連遭開單舉發違規停車,家裡3台車,共收到9張罰單,罰了8100元,家人覺得莫名其妙「車停自家騎樓怎麼會被罰?」不滿裁罰,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蘋果日報)
判決指出,林姓車主將自小客車停在自家騎樓下,今年3月9日、10日、11日、13日、14日、18日、21日,分別被警方以在騎樓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每件罰900元,總共要6300元。。
車主不服氣,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指車主與屋主為同一家人,且有騎樓所有權,騎樓所有權人有優先使用權,騎樓停車或設攤位,若未占據人行動線,充其量僅是影響到視覺觀瞻,不應該直接將人民私有土地的騎樓及走廊,納入交通處罰規範範圍內。
車主認為,他已在騎樓留有1.2公尺行人空間,無妨礙通行,騎樓地實為一樓的產權,因公共利益而提供人行徒步空間,若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7張罰單,於情於理皆違反平等原則,請撤銷處分。
但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審理時指出,按騎樓走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的道路,土地所有權人雖有所有權,但行使所有權應該被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車主將自小客車停放已違規,依法舉發並無疑義。(UDN)
宜蘭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表示,騎樓雖為私有地,但在成為公眾通行道路後,車輛駕駛人應該要考量行人需求及巷道路形變化,以免影響行人安全。而承審法官則說,在人行道騎樓上停車確實屬違法,不得憑主觀認定違停的地點為私人財產地點,不能以已留有行人通行空間,而自行決定不遵守,因此判決駁回林姓車主行政訴訟,仍須被罰款。(1111)
承審法官表示,在人行道騎樓上停車即屬違法,不得憑主觀認定違規地點為私人財產地點,且已留有行人得以通行空間,而自行決定不予遵守,因此判決駁回林姓車主的行政訴訟,林姓車主還要被罰。(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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