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審
去年三月,南投縣張姓男子到認識近一個月的網咖女店員租屋處聊天,卻對女店員強吻、脫衣性侵,女店員控告張男性侵,張男辯稱兩情相悅,且得知她是在室女(指無性經驗)立即停止,衝進浴室沖冷水澡,讓自己冷靜。
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 關係的行為。 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 教唆、幫助男子強 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 奸罪的共犯。 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 關係。 它具有以下特徵:
1、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
2、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 關係的行為。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男子的行為到底算不算強 姦?求各位網友和專業人士回答。
這男子還真算好心,如果是其他男子,我看這名女人早就被猛幹了。 那個男的還好吧!我才倒楣咧我有一個女友在一起快八年了,同居有六年以上了,為了跟別人跑了還跑去告我性侵,要不是鄰居幫我作證不然我也會被判刑
「男方什麼都沒做,卻被判有罪」,而女方誣蔑男方,那女方怎麼什麼事都沒有??? 真心沒有公道可言,尊重女性「不是」以這樣踐踏男性、誣蔑男性、損害男性權益來成立的。 這樣分明是踐踏男性,對男性不公平,雖然沒有完全的男女平等,但起碼做到是非分明,盡量公平點,不然,這社會還有公道?在黃種人地區來說,本來就很多人都很容易相信女性的謊言,從而使無辜的男性受委屈,又得不到真正公道的裁決,也沒人看清男女看清事實,特別是「女性」,女性面對這樣的問題的時候,即使錯的是女性,但還要死不承認錯,還要偏幫自己同胞的女性,講述著「不是女方的錯」這樣顛倒是非的道理,面對這樣的問題,黃種人地區的法官、社會上的男女,怎麼就不能有個明辨是非的頭腦與雪亮的眼睛去認清這些誣蔑他人的女性???
一個女生沒事帶陌生人去租屋處""聊天"",必有所圖,可能是因為張男知道那女生是在室的之後,不想傷害那女生,但是女生覺得自己送到嘴,人家卻不吃,沒有爽到很生氣,才進而提告性侵!!!!!!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43/node120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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