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員怒控老闆「用下體磨蹭她」,沒想到監視器竟拍到「讓警方超傻眼的畫面」...
一名陳姓男子經營音響店,被女店員小蓁(化名)指控辰男利用工作機會用下體磨蹭她,還要求發生性行為,她心有不甘提告。

台北地檢署勘驗店內監視器畫面,發現兩人還大玩「愛的抱抱」,而且案發後兩人訊息並無異樣。檢方認為,如果小蓁遭到性騷擾事後應該立刻報警,卻仍然和陳姓男子交往密切,依照罪嫌不足將陳男給予不起訴。

有網友回應:「這年頭想賺遮羞費需要花點心思,檢座已經看太多啦!」、「是價錢談不攏告性騷擾」、「以新聞內容描述的互動來看,應該是曖昧關係的兩個人,女生等到的不是進一步的關係,悲憤之下做出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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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
性騷擾止步!
「性騷擾」這個名詞對大多數民眾來說可能有些熟悉又有些模糊,95年2月5日「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宣示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及身體自主,使我國人身安全保護邁向新的里程,各位朋友,您準備好了嗎?
「性騷擾」是什麼?性騷擾是一種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違反接受者的意願、不受歡迎、令人產生不愉快的感受,而且言語行為的目的或造成結果,侵犯或干擾接受者個人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正常生活。性騷擾的根源在於性別歧視或偏見,大致可分為語言、非語言及身體三類,語言的性騷擾包括:猥褻的話(聲音)、開黃腔、話中不當隱喻…等;非言語的性騷擾有:不堪入目的文字(影片)、色情圖片(海報)、衣著暴露、暴露性器官、胡亂吹口哨、色瞇瞇的眼光亂瞄…等;身體的性騷擾包含:毛手毛腳、故意親(貼)近、不當碰觸、過度追求…等。
性騷擾能不能成立,是以接受到的一方的主觀感受為標準,而不是以行為人自己的看法或認知為準據,縱使行為人主觀上並不認為他的行為舉止不受歡迎或違反接受者的意願,只要接受的一方不歡迎,就屬性騷擾行為,至於是否能構成法律的處罰要件,仍需綜合整體事件的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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