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應我!發生車禍時記得必做的『這件事』非常重要,只要拍下『這6張』照片就能解決問題了!

開車上路難免有剮蹭,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後,很多車主都不知道怎麼處理,將車停留原地等交警,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發生輕微事故後,佔道很大可能面臨交警對事故雙方佔用車道罰款200元的罰單。

發生輕微事故後,事故雙方可以採取拍照取證的方法,為之後的責任劃分做依據。現場拍照取證,如何拍?拍多少張合適?告訴你,最多拍6張照片即可。

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

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

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

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

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

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

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

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

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

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

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 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煞車痕一定要照,

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

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底盤要照相,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

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

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

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

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

我有一個案子,

表面上是車禍致死,

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才知道死者是:

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

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

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

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

所以建議

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

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

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

這是根據 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

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

!

你要求檢察官做,

他才一定會去問人,

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

你洗一份給他,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

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你要知道

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

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

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

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

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

更重要的是:

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

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

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

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像,

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

像一段路,

連續死亡車禍發生,

為了偵察不公開,

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

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

而發生車禍,

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

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

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車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或錄影存證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拍照及錄影可將事故現場的概況、相關跡證及處理的過程以照片或影像的方式紀錄下來,而且便於保存及有利事後的舉證,具有填補現場圖測繪疏漏及車禍相關表單紀錄不足的效用,是瞭解車禍發生原因、研判肇事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因此,除了警方依其作業程序所進行的拍照、錄影外,當事人如果要自行拍照或錄影存證時,還要特別留意以下幾點:

設定好拍照(錄影)的正確日期與時間。 拍(錄)下事故車輛尚未移動前的位置,除了事故車輛現場的近照(影像)外,也要再以中、長距離鏡頭拍(錄)下可提供車禍道路周邊景物、設施等相關位置的照片或影像。 道路損壞痕跡(例如刮地痕、擦地痕或拖痕)、輪跡(例如煞車痕、胎痕)、人車相對位置(例如人或機車倒地所在)、事故車輛的車牌及受損部位(例如車體擦痕)、車輛零件或物品的碎片及散落的位置等,也要一併入鏡存證。 車禍造成人員受傷時,受傷的部位一定要拍,特別是輕傷(例如擦傷、挫傷或皮下瘀青)的情況,因為傷勢可能並不明顯,為避免日後舉證上的困難,傷者在事故現場最好就先拍照存證,並請到場員警記明筆錄,最好再同一天到醫院就診驗傷,以保存車禍受傷的證據。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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