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情侶在一起兩年多了,女方在男方家裡也住了兩年多,用男方母親的話來說:「我已經把她當成兒媳婦看待了」,這對小情侶比較特殊,兩人在兩年前擺酒結婚了,男方也給了彩禮,但是兩人並沒有登記。
期間男方一直勸女方去登記,女方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後來女方懷孕了,終於答應登記,可小伙去民政局和女友登記結婚時,卻被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告知女方結過婚了,要登記必須先把離婚證拿來。
這令小伙十分訝異,而女方懷孕後,因為孩子有問題,所以沒有要那個孩子,最終小伙和家裡人決定,跟女方解除關係,找丈母娘要回彩禮,而丈母娘最終表示:「退五萬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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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調解
男方的母親表示:「為什麼我兒媳婦肚裡的孩子不能要?因為我兒媳婦在懷孕的時候還去整容,種眼睫毛,擦指甲油,整鼻子,擦香水,這些肯定是不行的,我兒媳婦還說是因為我兒子吃煙,才導致孩子不能要」!
調解員問:「你們現在是希望兒媳婦一家賠償嗎?確定不把關係維持下去了」?
男方表示:「不維持了,我們覺得還是分了比較好,要不是民政局工作人員的話,我都不知道我老婆結過婚,她有很多秘密,都不告訴我」。
我們現在就是希望她們家退一半的彩禮回來,擺酒的時候,我們給了她們家十五萬八千元的彩禮,她們家給了三萬的陪嫁,也就是說我們家給了她們十二萬八千塊,她們只用退給我們六萬四就行了,以後別聯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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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男方的訴求,調解員去到了女方家裡,女方並未回家,是女方母親出面的,對於女兒曾經結過婚這件事,女方母親表示:「我女兒是以前在外打工的時候,被人騙了,但我女兒跟男方說過這件事」。
男方:「沒說過」。
女方母親表示:「我女兒把孩子不要的時候,痛成什麼樣了?他們家在娶我女兒之前,他兒子欠了33萬,我女兒嫁過去後,就把黃金戒指,我女兒的手鐲給當掉了,我們還想和好的,他們自己不想和好了」。
兩家各有各的說法,調解員站在法理的角度上表示:「關於歸還彩禮,有兩種情況可以歸還,第一種是給了彩禮沒結婚,第二種是給了彩禮雖然登記了,但是沒有實際居住在一起,這種情況也是可以返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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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小情侶雖然擺了酒,但是沒有結婚,這是第一種情況,但是兩人雖然沒結婚,畢竟同居了那麼久,所以雙方可以協商一下,歸還部分彩禮。
聽完調解員的解釋,女方父母表示:「退給你們五萬彩禮」,男方父母也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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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點評:
女方和男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在一起生活了兩年多,不是夫妻,卻也勝似夫妻,即便因為不能接受女方的過去,男方選擇解除關係,但是有句話叫「好聚好散」,女方母親也同意歸還五萬元彩禮,這還是比較合理的。
在調解中,有一點我比較注意,女方的母親稱女方是在外打工時,被人騙著結了婚,這個我們姑且不論真假,但是每個在外打工的女孩要注意,外面是有壞人的,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不管是婚姻,還是情侶之間,貴在坦誠,有些事情,自己說出來,比對方去自己發現,效果是要好很多的,如果女方能夠在去領證前,跟男方坦白自己結過婚。
或者說女方能在一開始談戀愛時,就說明自己結過婚,我想事情也不會鬧到如今的地步,每個人都有過往,也都有自己的經歷,有些經歷自己不想面對,但是愛人有知曉這部分經歷的權力,那麼我們就該告訴愛人。
男方最後選擇放棄這段感情,我們也尊重男方的決定,但是我想說,相遇是種緣分,分離是因為緣散,希望這對曾經的戀人,分開之後也能遇到彼此的幸福。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40/node2094231轉載請註明來源:今天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