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漢性侵13歲少女獲刑11年 但是 法院只是判賠「心理康復費」!!?

我是八公| 2017-11-29| 檢舉

六旬老漢性侵13歲少女獲刑11年 但是 法院只是判賠「心理康復費」!!?

13歲的英英(化名)在離家出走的48小時內遭遇陌生六旬男子的多次侵害,男子卻堅稱雙方的性行為是自願發生,並稱認不出對方是未成年人。

11月2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兒童性侵案並於近日宣判,判賠的直接經濟損失項目中首次包含3000元的心理康復費用,這在此前全國的公開案例中是從未有過的。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的只賠償因犯罪造成的物質損失,這意味著附帶民事訴訟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多位受訪者告訴記者,在兒童性侵案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失遠大於物質損失,卻面臨賠償難的局面。此外,家長很少主動為孩子尋求心理康復。

有學者認為,心理康復費用是一種變通性的方案,但本質上已經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

網據配圖(圖文無關)

A案件

少女帶著小狗離家出走

48小時內被多次侵害至懷孕

2017年4月4日晚,13歲的英英因為父親阻撓其玩手機,和父親發生爭吵後賭氣,抱著家裡的小狗偷偷離家出走。

離家後,英英漫無目的地行走,直到當晚23時左右,在靠近火車北站的街道,對面來了一個騎電瓶車的大爺,63歲的史某。據英英的筆錄,對方將車停在自己身旁,並問她為何不回家,父母在哪裡。「我說,跟爸爸吵架了,不想回去,也沒有家。我當時隨便回答,是新都的,13歲了。」英英說。

史某提出:要不然你去我家裡歇一晚?一番簡短對話後,史某將英英帶至附近住宅小區的一個房間內,並多次對其實施侵害。4月5日上午,史某將英英帶到了城東的商業廣場,在給了英英50元讓其自行玩耍以後離開。當晚,史某又再次找到英英,將她帶至上述小區房屋內,並再次實施侵害。次日上午,史某將英英帶至城北商業中心,並準備在晚上接她回到上述小區,但英英於18時被父母找回。

4月7日夜,母親摟著女兒詳細詢問離家幾天的經歷,得知在女兒身上發生的事情後,英英父母在晚上12時帶著女兒前往派出所報警。哪知在去往派出所的途中,正好遇見了史某。英英父親回憶,當時史某瑟瑟發抖,還大喊「敲詐勒索人啦!」,他控制住史某同時撥打110,警方隨即趕到。

英英在事後懷孕並進行了人流手術,經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史某是胚胎組織的生物學父親,另外,英英因癲癇而患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智力稍低於常人。

施害者被判十一年

並承擔心理康復費用

10月27日、11月2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兩度開庭不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史某表示,自己確實與英英發生了性關係,但雙方是自願的,自己從未強迫和暴力脅迫被害人,並表示「一直以為被害人有十七八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未成年且患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情節惡劣,應當以鏹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代理律師則主張,被告在明知原告未滿14周歲,且存在智力問題的情況下,將原告騙至其住所地實施姦淫,並造成原告懷孕的惡劣後果,請求法院依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判令史某承擔英英的醫療手術費、營養費和交通費、監護人的護理誤工費、英英消除性侵陰影的後續心理康復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害人年齡未滿14周歲,且患有腦器質性精神障礙,心智成熟程度與智力發育水平根本無法辨認和理解性行為的含義,也不能正確的表達自己性方面的意志,雖然被害人的外貌特徵可能讓被告人無法明知被害人未滿14周歲,但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無法辨認和理解性行為不知反抗而實施姦淫行為,應當構成鏹姦罪。

法院據此判處史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向英英支付賠償金11520.23元,其中包括後續心理康復費用3000元。

B討論

受傷兒童的精神損失大於物質損失

多數家長沒意識到心理康復的重要性

「兒童遭遇性侵,能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精神損傷尚需去鑑定機構鑑定,但其精神狀態肯定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巨紅琳說,受侵害兒童往往傾向於把過錯歸責到自身而非施害者,但很多家長在自我情緒崩潰下反而會去指責孩子,導致其受到二次傷害。

原告律師五月初接案後向婦聯進行了報告,巨紅琳接受了成華區婦聯的委派,為英英進行心理康復引導。「目前孩子恢復得不錯。」巨紅琳表示,英英正漸漸回到正常兒童的陽光活潑。

不過,給受侵害的孩子做心理康復是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巨紅琳告訴記者,能夠通過數月甚至數年讓受侵害兒童接受現實,完成心理康復的第一步,在她看來就已經很不容易了。

在巨紅琳看來,絕大多數性侵兒童的受害者家長根本沒有意識到對孩子進行心理康復治療的重要性,許多人認為這筆開銷是不必要的。她解釋,在受傷之後和別人訴說傷痛是一種壓力,很少有人會直接面對。

對於法院判賠的心理康復費用,巨紅琳表示,本來通過公益組織或者其他社會機構也可以爭取到經費,但是通過法院的判決專門讓施加傷害的人來承擔費用,會讓受害者精神上得到撫慰,心裡邊也能感受到支持,求助的願望會更加強烈。

本土公益組織成都雲公益發展促進會秘書長傅艷認為,受侵害兒童的精神損失比物質損失更大。她告訴記者,包括心理康復在內的後期干預過程,肯定會產生較高的費用。其中,提升受害兒童的社會適應能力尤為重要。之前,她們是通過向政府申請項目經費或者以眾籌的方式解決費用問題,今後如果有清晰的施害人的話,讓施害人解決這些費用顯然更為合適。此外,在傅艷看來,兒童性侵事件能進入司法程序都已經非常不容易,「更不用說有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心理康復費用」。

兒童性侵案面臨賠償難

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得不到支持

早在2013年,最高法等四部委就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提出對於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損害,應予以支持賠償費用。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這些被侵害的兒童在爭取民事賠償的過程中卻面臨困難。「有的案子甚至只賠了幾十塊錢,從價值層面來說這已經是二次傷害,是對被害人的一種侮辱。」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西華大學法學院講師鍾凱說。

專家指出,這其中的關鍵因素在於,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中,精神損失賠償得不到法律支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的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請的範圍是「物質損失」。此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就算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院也不予受理。

至於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西南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副教授丁寶同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較難確定,另外,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變成一個嚴格的賠償項目,就不構成量刑從輕的情節,反而不利於賠償到位。

而鍾凱則告訴記者,這樣的規定主要還是基於一種陳舊的理念,即國家已經通過公訴手段恢復了正義,精神上的撫慰已經完成,沒必要通過經濟上的補償進行追加。他認為,這一規定和近期生效的民法總則衝突了。「民法總則明確規定,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對於這筆心理康復費用,鍾凱認為,判令賠償心理康復費用的做法有一定創新性,但從判決本身來看,心理康復費用本質上還是物質損失,「有點像毀容以後將來整容的費用」。但丁寶同則認為,心理康復費用本質上已經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範疇。「實際上就是採用了替代性的履行方案,針對精神狀態的恢復進行賠償。」

專家們認為,以後對於這類案件,除了主張心理康復費用,也可以用醫療費的名義將精神損害的賠償包含在內。不過,個案中採用替代性的方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精神損失賠償關注人的精神,可以體現出人道關懷,同時帶有懲罰性,這些價值是心理康復費用所無法代替的,所以如果完全從理論的角度出發,對於兒童性侵案,精神損害賠償是不可或缺的。」鍾凱說。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40/node173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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