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8日訊 )不願被判「無期限」的監禁,一名運毒犯在新加坡法庭上向法官「求死」!
根據控狀,運毒跑腿詹達川(譯音,68歲)在2010年1月15日凌晨2時10分,乘德士從馬來西亞新山入境時,黑色行李袋的底部暗格藏有10包共含不少於94.96克的二醋嗎啡(海洛因的違禁成分),結果在兀蘭關卡被捕。
在新加坡,凡販運超過15克二醋嗎啡的毒犯可被判死刑。然而,濫用毒品法令經過修正並於2013年生效後,毒犯經裁定只是跑腿,並給予當局實質而有效的合作或因有智力缺陷而無法明白罪行的嚴重性,就有望逃過死刑。法官有酌情權向符合條件的跑腿施加終身監禁和鞭刑,而非如過去所有毒犯包括跑腿,定罪後都會被強制性處死。
詹達川在2013年8月被判進口毒品罪名成立,並被裁定只是一個跑腿。控方當初以他沒提供當局實質合作協助打擊國內外販毒罪行而拒絕對他發出證書,但控方在上個月改變初衷。
詹達川因此獲得一線生機。然而,當其代表律師瑪諾之極力為他求情,促請法官判他終身監禁後,詹達川卻通過通譯員表達他要求死刑的意願,而不要面對「沒有期限」的終身監禁。
儘管如此,高庭法官朱漢德還是維持宣判他終身監禁,沒有讓這名罕見要求死刑的毒犯如願。
法官指出,被告在法庭是接受判刑,法官的責任是根據案情決定恰當的刑罰應為終身監禁還是死刑,而不是幫助一名囚犯達成尋死的願望。
「我的責任是要確保施加符合原則和法律的恰當刑罰,不是評估個別罪犯對刑罰的選擇。酌情權在於法庭,不是罪犯。」
據了解,詹達川不能對終身監禁的刑罰上訴。若不是終身監禁和至少15下強制鞭刑,法庭只能判詹達川死刑,沒有其他判刑可選擇。詹達川因年過50歲,所以逃過鞭刑。
法官也在判詞中反問,死刑是否「終極刑罰」,沒有比死刑更糟的刑罰。他以這名被告的情況說明,終身監禁對他而言可能比死刑更糟糕,因為他可能在80多歲才能獲釋,到時沒親友的他究竟能做什麼,他又能否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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