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係就是犯罪

男子通過手機聊天應用軟體約見12歲女生,三天後在汽車后座與女生發生性關係。雖然控方指男子對女生霸王硬上弓,但高庭星期五裁定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的。不過,因女生當時未滿14歲,即使獲得她的同意,男子還是犯罪。

高庭司法委員符曉平也裁定李曉平(起重機操作員,譯音)性誘未成年者以及企圖與孩童進行不雅行為的控狀都罪名成立。高庭司法委員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分別準備刑罰和求情。

李曉平(起重機操作員,譯音)在2012年5月26日與女生通過手機聊天軟體結識。他隔天便問女生是否可以當他的女友,女生答應,二人相約見面。當月29日,李曉平駕車到女生學校附近的巴士站接她,隨後開車到裕華園停車場,在后座與她性交。

李曉平在同年6月3日再次聯絡女生,企圖與女生性交,但手機簡訊很快被女生母親發現,女生隨後向母親坦露與李曉平發生性關係。

女生今17歲,李曉平則是40歲。

李曉平所面對的罪名,可被判入獄最長20年,並可另加打鞭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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