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媳要獨占95萬 庭判家婆可得一半

位於武吉知馬的道德苑(Toh Tuck Lodge)私人公寓外觀。法庭判老婦與越南媳婦各分一半的95萬元公寓出售所得。(檔案照)

婆媳為95萬公寓的出售收益鬧上庭,86歲家婆要平分,54歲越南媳婦要獨享,聲稱當初買公寓的錢出自她的口袋,高庭裁定匯款文件與記錄等證據不足,媳婦須把公寓收益與家婆平分。

老婦李二妹育有二女一男,兒子張坤元(61歲)排老二,2003年2月娶越南妻周紅鸞(54歲)。

兒媳在越南經商,買賣工業器材零件,但老婦稱兒子與媳婦兩人已在辦離婚手續。

2003年4月,老婦與媳婦以63萬元聯名買下位於武吉知馬道德路的道德苑(Toh Tuck Lodge)公寓單位。公寓在前年以121萬元售出,凈收益有95萬5867元。

不料,老婦發現媳婦不把一半的收益分給她,於是將媳婦告上法庭。

關於公寓的首期和貸款是誰支付的,老婦和媳婦各執一詞。

老婦的說法是,公寓的40%屋價是她出錢支付的,60%則是通過銀行貸款,媳婦半分錢都沒有承擔。老婦稱她開支票給大女兒,再由大女兒把錢轉到媳婦公司戶頭,讓媳婦把錢交給律師樓或發展商。

另一方面,媳婦卻稱是她從越南匯款來新加坡支付公寓的首期和貸款。

高庭司法委員蔡利民在判詞中指出,辯方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證明她從越南公司轉至新加坡的匯款,是為支付公寓的購買款項;匯款數額與公寓款項也不相同,但答辯人無法提供合理的解釋。

根據證據,支付銀行房貸的錢是來自老婦的銀行戶頭,但媳婦辯稱,老婦的錢是從她的越南公司轉至老婦長女的公司,之後再轉給老婦的。

同樣的,司法委員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說明兩個公司之間的匯款是為支付房貸。

法官:沒傳召夫供證 媳婦說辭站不住腳

司法委員認為,越南媳婦沒傳召老公出庭供證,讓辯方的說辭站不住腳。

辯方聲稱,丈夫說外籍人士在新加坡不能獨自擁有房地產,須與一名新加坡人共同購買,而他居住在越南不便處理公寓行政事項,因此建議由母親當聯名屋主。

另外,辯方稱,丈夫也擔心前妻想分一杯羹,因此公寓以她們婆媳的名字購買;當初購買公寓時也已清楚向老婦表明,後者只是名義上的屋主,不擁有實際權益。

判詞指出,答辯人在庭上被盤問時坦承,她是聽丈夫這麼說,即家婆只是名義上的屋主,但她自己和家婆之間沒有過這樣的共同認知。

司法委員認為,這只能算是「傳聞證據」,無法當作真憑實據來考量,他也指答辯人的一些說辭缺乏邏輯。

司法委員表示,辯方的說辭有許多疑點,須由答辯人的丈夫來解答,但她沒傳召老公供證,導致辯方許多關鍵證據站不住腳。

媳婦未婚先孕 兒奉母命成婚

媳婦未婚先孕,老婦叫兒子與對方成婚,好讓孫女的出生證上能有生父的名字。

根據法庭文件,朱紅鸞是張坤元的第二任妻子,兩人在1997年未婚生下一女,後來在2002年又得一子。

當時據越南法律,未婚者不能將生父名字登記在孩子的出生證,因此老婦叫兒子與媳婦結婚。

辦離婚爭兩地資產

朱紅鸞和丈夫2003年結婚後,繼續住在越南,經營工業器材零件買賣,夫妻育有三名孩子。

據媒體報道,老婦揭露兒子和媳婦在辦離婚,夫妻倆爭新越兩地的資產。(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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