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顯示,被告是名前警員,案發時是名保安人員。他面對11項包括觸犯婦女憲章以及傳染病法令的控狀。
被告原本不認罪,但審訊第二天突然改變主意認罪。
案情顯示,被告在2017年1月14日,在芽籠一帶租了一間公寓單位,月租為1700元(約5100令吉)。
被告原本要與一名女伴同住,怎知後者突然失蹤。他事後通過微信,在一個妓女群組裡登廣告,以每天80元(約240令吉)的價錢,出租房間給妓女當「淫窟」。
一名33歲的中國籍妓女在2017年6月19日向被告表示有意租下單位,兩人隔天見面談租約。妓女同意公寓僅讓一人住,若帶顧客過夜,要收費400元(約1200令吉),性服務每小時或兩次收100元(約300令吉)。
妓女付了被告800元(約2400令吉),或相等於8天的租金後,便在22日搬進單位。
被告在這之前謊稱是警察,要妓女為他提供性服務。妓女早前因賣淫被捕,獲准拿特別准證留在新加坡協助調查,擔心節外生枝,答應了要求。
妓女22日為兩名顧客提供性服務,不過被告隔天懷疑她帶男伴到公寓住,也因對方遲遲不肯跟他再次歡好,氣得漲租金,還通過微信告訴妓女,說公寓是「開工房」不是「愛巢」。
被告後來索性將妓女趕出公寓,同意退還剩餘的600元(約1800令吉)租金。被告患有愛滋病,卻沒告知對方他染病,因此犯法。
被告在2019年6月22日至7月11日間,將公寓出租給3名妓女,共收了2500元(約7500令吉)租金,因靠妓女賣淫收入維生,觸犯婦女憲章。
控狀也顯示,被告在2017年1月至7月間,與至少3名女郎性交,但沒告知對方他染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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