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龜公和德士佬在兀蘭買海洛因被捉!結果他倆竟用這招逃過死刑!
高庭法官接受兩名被告的供詞,即他們原本只想買一磅的海洛因,當中只含10.17克的二醋嗎啡,兩人可逃過死刑。(檔案照)
運毒拍檔向大馬籍毒販買俗稱「燒水」的海洛因,結果買一磅變兩磅,到手[毒·品]份量多出一倍,肅毒局人員到場捉人,
兩人原本被控可判處死刑的運毒罪,但法官相信被告供詞,讓2人逃過死刑!
二醋嗎啡(diamorphine)是海洛因的違禁成分,根據濫用[毒·品]法令,走私超過15克二醋嗎啡者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死刑。
兩名被告是皮條客黃炳忠(59歲)和無業漢鄭培光(58歲),鄭培光曾當德士司機。
根據高庭判詞,兩被告自2013年起向大馬毒犯訂購海洛因;2014年5月16日下午他們開車到兀蘭,
向一名印裔巴士司機拿取一個黑色包裹,再返回芽籠33巷的住所。
兩人停車時肅毒局人員突然出現捉人,並起獲黑色包裹,裡面有約兩磅[毒·品],
經化驗後確定含有21.58克的二醋嗎啡。兩人過後被控共同運毒。
但被告堅稱不知道手上有多達兩磅的[毒·品],當初只向毒販訂購一磅的「燒水」(海洛因的俗稱)。
兩人聲稱當天下午拿到[毒·品]包裹後,黃炳忠告訴鄭培光,「(這次)包裹比較大和重」,
沒想到當場檢查包裹,並認為回家才打開包裹比較安全。
辯方也指出,根據被告過往的「買毒」記錄,他們通常只訂購半磅或一磅的海洛因。
高庭法官朱漢德在判詞中指出,控方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是要購買兩磅的海洛因,
也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把兩磅海洛因的價錢交給毒販,反觀被告的說辭則由始至終具一致性。
因此,他把被告的控狀改為共同販運含有10.17克二醋嗎啡的[毒·品],並判他們罪成,擇日判刑。(人名譯音)
辯方出示34封短訊,內容只有一道數字方程式,原來是被告與毒販的溝通「暗號」,「5600」代表每磅海洛因的價錢。
辯方稱,兩名被告每次只購買一磅或半磅的海洛因,每磅海洛因的價格為5600元(1萬7900令吉)。
辯方指出,這些短訊從沒顯示「5600+5600」的方程式,換句話說,被告從沒買過兩磅的[毒·品]。
被告的手機短訊記錄顯示,他們在2014年3月中至5月中買了總值5萬6000元(17萬9000令吉)的10磅海洛因。
並聲稱這些海洛因都是供自己服食,他們也會請朋友上門一起[吸·毒],朋友偶爾會主動貢獻一些錢。
但控方指兩人進口這些海洛因是為轉賣賺錢。法官接受控方的立場,認為被告兩人每天服食3包海洛因,
以及讓朋友免費[吸·毒]的說法,都缺乏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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