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張家明(左)學電影橋段,用手掌劈暈少婦。(檔案照)
(新加坡31日訊)廚房頭手劫財劫色,還拍受害者裸照,前年被判監17年和鞭打24下,不滿判決上訴。
最高法院上訴庭雖認為他的罪行「令人髮指」,刑罰不算過重,但三司同意判刑與過去案例不符,減刑2年。
被告張家明(29歲,譯音)案發時在萊佛士坊一家西餐廳當廚房頭手。
他面對一項強姦和一項打劫傷人的控狀,他認罪後被判17年監禁和24下鞭刑。他不滿判決到高挺上訴。
這起案件在2013年3月8日凌晨約1時30分發生,受害少婦當時33歲,是一名侍應生,2008年從國外嫁來新加坡,與丈夫住在巴耶利峇一帶的組屋。
搶劫時觸碰身體後竟性起
她當晚下班後搭德士回家,邊看手機邊走到組屋樓下等電梯。
被告捂住少婦的嘴,掌劈頸部後方,打暈她搶劫。他搶劫時觸碰到少婦的身體後竟性起,半抱半拖把少婦帶到附近草坪強姦,還拍裸照。
三司庭昨天針對上訴做出判決,法官將原本的刑期減少2年,刑罰改成15年監禁和24下鞭刑。
法官考慮了此案件的加重刑罰和求情因素後,推翻了被告所提出的四大爭議點,覺得被告的刑罰合理。
但法官覺得,依據先前的判例,被告被給予的刑罰的確過重,因此決定減刑。
被告學電影橋段,有手掌劈暈少婦。(檔案照)
四大爭議點皆被推翻
被告提出案件中的四大爭議點,皆被推翻。
被告稱已被控打劫傷人,用武力不該被視為強姦罪的加重刑罰因素。法官反駁正因為被告用武力將受害者打暈,他才能趁機強姦對方。
被告稱有憂鬱症。法官說,被告的憂鬱症並沒有影響他控制自己的能力,此外醫生也判定被告在案發時清楚自己在做什麼。
被告在強姦對方後幫她清理和穿好衣服。法官說,沒足夠證據來判定,被告這麼做是後悔還是在掩飾罪行,最多是一個中立的因素。
被告選擇認罪,受害者因此不用出庭供證。法官稱被告沒立刻自首,而且有太多對他不利的證據,包括組屋閉路電視拍下的畫面和受害者身上有他的DNA。
少婦裝暈保命
少婦擔心被殺,裝暈保命!
根據報道,被告掀起少婦的衣服和內衣拍照,開始觸摸她的胸部。當時,少婦其實已恢復意識,但她太害怕,不敢呼救,於是假裝不省人事。
被告之後脫下褲子強姦少婦,她不敢反抗,擔心被告會傷害甚至殺害自己。
性侵少婦後,被告又一次用手機拍下她裸露的胸部,並為她穿好衣服。
被告將少婦的工作準證和鑰匙留在她牛仔褲口袋,拿著她的包包離開。
少婦一度想逃跑,但聽見被告回頭,於是又躺在草坪閉上眼睛。
隨後,被告將少婦抱起,把她放在組屋樓梯口的一張被丟棄床褥上;被告離開之前,又一次拍下婦女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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