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歲青年上面簿結識13歲少女,相約見面便帶回家兩度胡搞,奪走少女貞操,被判18個月緩刑監視和180小時社區服務。
被告陳國良(19歲)犯案時,正在打工,等待國民服役。
被告被控三項與未成年與16歲以下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的相關控狀。控方以其中兩項提控,另外一項由法官下判時考慮在內。
被告在去年12月尾,通過面簿認識當時年僅13歲,剛念完中一的少女。兩人交換手機號碼,並保持聯絡,而通訊內容有性含義。
被告主動相約少女在去年12月31日下午見面,少女同意到先驅地鐵站見面。

當天下午2時左右,被告先帶少女到遊樂場聊天,並擁抱她。
半小時後,被告因為下雨將少女帶到住家組屋九樓,叫她等被告,讓他回八樓的住家上廁所。
豈料,被告回家看到家中無人,便趁機帶少女到他的睡房胡搞。
被告先將少女坐在自己的床上,與少女親熱,用手指侵犯她的下體,下午3時左右便按捺不住,脫下自己和少女的內褲開始胡搞,奪走她的貞操。
這時,被告的父親回家,被告擔心被發現,叫少女穿好衣服到姐姐的房間等,並在父親沖涼時,將她帶到九樓。
被告等父親離開後,還意猶未盡,再帶少女回家胡搞。兩次發生關係時,被告並沒有戴保險套。
胡搞完後,被告在下午4時告訴少女自己有事出門,叫她回家。
被告今早被判緩刑監視18個月,期間12個月必須住在新加坡男童宿舍,服180個小時社區服務,並接受心理治療學習控制性慾望,父母必須簽保5000元,確保被告在緩刑期間,行為良好。
少女父親發現露骨簡訊報警
少女父親沒收手機檢查時,意外發現露骨簡訊,進而揭發此案報警。
案情顯示,被告和少女發生關係後,雖然沒有再見面,但還通過WhatsApp保持聯絡。
在今年1月14日,少女的父親沒收她的手機檢查時,發現她和被告之間的簡訊。少女在父親的質問下,坦白曾經和被告發生關係,並且是她的「第一次」。少女的父親在兩天後,帶女兒一起報警,被告隨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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