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無奇不有。你聽說過女性性侵女性嗎?
在新加坡,這件事情就真實發生了。
Zunika Ahmad,40歲,生理上是名女性,但她作為一個男人生活了幾年,並且她娶了兩個妻子,同時還是一個十幾歲女兒的父親。(雖然女兒非她親生)
Zunika在於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兩年內,多次用性玩具及手指對她13歲的鄰居進行了性侵犯。雖然她指出這是在未成年少女同意的情況下的性行為,但是在新加坡法定年齡是16歲,這樣的做法仍然是違法的。
故事是這樣的:
40歲的女子 Zunika Ahmad 假扮成印尼男子,在妻子不知道她性別的情況下娶了妻子。她們兩口子於2011年搬到了受害女童家的隔壁,也因此跟女童和家人越來越熟絡。
妻子一直以為她是個男的,卻因婚外情懷孕,騙被告說這孩子是被告的。
被告想要建立家庭,又不想透露自己的性別,只好不揭穿她的謊言,所以被告又有了個女兒。
信息量太大了。。。
被告雖然有妻子,但仍在女童同意的情況下用假陽具和手指多次性侵了鄰居家的13歲女童。
這件案子跟一般的性侵案件不同,一些罪狀不把女性列為罪犯。因為性別,她得以免得六項罪狀。
但不管是什麼原因,性侵未成年都是犯罪。最後因為對未成年進行猥褻的罪名成立,被判坐8個月的牢。
她的妻兒們接受了她的易性癖行為,在坐牢完畢後,她繼續和妻子還有女兒一起生活。
直到她被捕,她的家人和13歲的受害者對Zunika的「真實身份」感到吃驚,並且之後她被診斷有性別焦慮。根據精神科專家的報告,祖尼卡將自己當作男性,「慾望的強烈程度,甚至到了獲取假身份並同女性結婚的程度」。
Zunika今年4月因為所面對的其中六項罪狀「不把女性歸類為罪犯」,因此高庭法官簡廷照原本判她無罪。
這項裁定由大法官梅達順、潘文龍法官和鄭永光法官組成的三司推翻,指該條文同時適用於男被告和女被告。
這起案件在上個月(9月)發生了轉折,由梅達順大法官、潘文龍法官和鄭永光法官組成的三司推翻了之前的判決!
新判決指性侵條文適用於男女罪犯,最高法院上訴庭上個月推翻高庭決定,指第376A(1)(b)節性侵條文針對的罪犯不分性別,能適用於女罪犯。
上訴庭推翻這項判決後,對Zunika Ahmad判處10年監禁。
《刑法》第376A(1)(b)條指出 凡是A身體的一部分(A的陰..莖以外的部分)或使用任何其他東西對未成年人性侵犯 都定為刑事犯罪。
這件奇葩事件到此也算是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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