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蹤、傳騷擾簡訊、逼發30張裸照,26歲恐怖男求愛不遂,連續兩年余糾纏19歲女同學,被捕後仍不知悔改,恫言要在網上公開照片圖威脅她為自己寫求情信!
恐怖男賴志恆(26歲)事發時是學生,昨除了認下恐嚇和行為魯莽危害他人安全罪,也認下兩項牴觸防止騷擾法令中的非法盯梢(Unlawful stalking)條文。這是有關法令生效以來,首名在此條文下被定罪的被告。
根據案情,被告和當時年僅17歲的女生是學校同學,並保持了一段短暫的性關係,女生當時已有男友。
被告雖想和女生交往,但遭對方拒絕,但他仍然堅持每天送對方上下學。女生拒絕時,被告就威脅說要將兩人的性關係告訴她母親,女生怕得只能服從,數次和他出門。
案情顯示,女生因不堪騷擾,最終和當時的男友分手,但她還是不願與被告交往。被告的騷擾行動變本加厲,女生在同年底告知學校講師。
被告和講師發生爭執,之後離開學校,他認為這次的爭吵肯定會被學校開除,怪罪於女生,認定是她「毀了他一生」。
2014年4月,被告要女生傳照片給他,否則到她家騷擾,女生就範。不過情況變得更糟,被告利用女生傳給她的照片威脅女生,要女生傳更多照片給他,否則把她的照片給她母親看。
基於害怕,女生照辦,共傳了30張。後來,被告更以把照片給女生母親看威脅女生跟他出去。
到了12月底,女生利用各種方法阻止被告發送簡訊給她,但不得要領。被告氣女生避開他,把女生的照片印成傳單,附上騷擾性文字,指她「搞亂他的人生」,拿去女生住家附近、電梯張貼,甚至塞進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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