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男子清晨時分在巴士上非禮11歲女生後覺得內疚,就塞10元給她,認為「給了10元,女生就不會難過」。每每看到這類消息,小編心情能氣憤好幾天,特別是在法制體制非常健全的新加坡,也能發生這類事件,處罰不狠何以泄憤,禽獸、禽獸、禽獸!!!
這個人渣小編必須爆出來,要不太對不起勇敢報警的小女生,更對不起辛苦懲治人渣的警察了。往下看圖,被告人叫王瑞川(人渣圖片由警方提供),必須爆他、轉他,泄憤、泄憤、泄憤!!!
泄憤歸泄憤,言歸正傳。昨天,被告王瑞川承認兩項非禮罪和一項欺騙罪(注意了又多加了一條欺騙罪,繼續往下看!),一共判坐牢八個月。
事件發生的時間距現在比較久了,是在去年的8月12日,時間是上午6時35分。當時,還在念小五的11歲女生(現年已經12歲),在馬西嶺通道搭903號巴士,準備到兀蘭總站。她當時坐在最後一排座位,靠左邊的位置。五分鐘後,被告上車。車上空位雖多,他卻偏偏走到車尾,坐在女生旁。當時,他竟然萌生非禮女生的歪念。巴士經過總站前的車站時,被告用手指輕敲女生的右膝,然後撫摸她的右膝兩三秒。女生感到害怕,儘快移向窗邊。
但是這個人渣並沒有因為小女生的害怕而憐愛,反而因為小女生害怕做出了更加大膽的舉動。當巴士快抵達總站時,被告用右手環抱她的腰和摟抱她,還抓她的右手腕,把她拉向自己的身體。當女生轉過頭看著他時,被告迅速將手縮回(還有點人性)。後來,根據這個人渣所訴,事後對自己的行為感覺內疚,從錢包里拿出10元,要女生收下,女生服從。
這個小女生非常勇敢,在當天下午1時就報了警,把10元交給警方處理,被告兩天後被捕。轉折就在被捕後,所以說人渣就是人渣,既然進去了,當局可不會請你喝茶,新帳老帳一起算。經調查,警方也揭發被告與他人串謀,利用假車禍騙取保險公司5790元的賠償金。(他的欺騙罪的源頭在這,做出這種事情不是空缺來風,不是突然間就發生的,之前是有案底的。)
這個事件的就更久了,直接追溯到3年前,2013年的8月,被告與索利欣(Sollihin bin Anhar)和堂哥王俊達,串謀欺騙東京海上(Tokio Marine)保險公司,假稱8月26日晚上9時25分發生一起車禍。「車禍」發生兩天後(28日),被告到邱德拔醫院,騙醫生說他兩天前乘坐王文金的車,在羅央道朝往巴西立方向行駛時,車子與另兩輛車發生車禍,結果背部疼痛。醫生給了他兩天病假。被告過後到一家律師事務所,用這份醫藥報告指示律師代表他,向保險公司索討5790元的身體損傷金額(personal injury claim),保險公司後來發放5790元給律師事務所。
這裡又要頂新加坡的警方了,由於警方介入該案的調查,發現其中有貓膩(貓膩就發現有問題),這筆賠償遭扣押。(非法小算盤又落空了,所以幹什麼別老想違法,早晚帳是要算清的。)
辯方律師也針對兩案進行了辯護(小編真有咬人的衝動),這個大頭律師指被告是初犯,被診斷患性心理異常症(paraphilia),目前在接受心理衛生學院的診治,促法官判他的非禮罪刑罰六周。律師也指被告的欺騙罪應判最多三個月刑期,因為他只是跟隨主腦的指示辦事。不過,(此處允許有點贊聲!!!)主控官周士俊副檢察司駁斥律師說法,指被告有辨別是非和自制的能力,不會受病症的影響。他要求嚴懲被告,應判被告至少四個月刑期,因為被告31歲,向年僅11歲的女生下手,而且案發地點是在公共巴士上。周欣穎副檢察司也援引欺騙案例,促法官判被告的欺騙罪至少四個月刑期。
國家法院法官馬修約瑟夫接受控方陳詞。他說,被告在公共運輸工具上,向年幼的女生下手,這是加重刑罰的因素。指出,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乘搭公共巴士是女性的權利,被告理當得到與其罪行相應的刑罰,而控方要求的四個月刑期是恰當的。至於欺騙罪,他也認為四個月的刑期足以達到阻嚇作用,下令兩項刑罰分開執行,共八個月。經控方申請,法官下令把涉案的10元納入國庫。
後語:從整個事件的歷程來看,除了新加坡國家法院秉公執法已泄民憤外,最讓我觸動的是,一個11歲的小女生能夠非常大膽的直面問題,勇敢向警方報案,維護自己的權利,可敬。前兩天看到一個類似的報道,台灣一名40多歲的女子6年被性侵300次,因為心裡擔憂害怕,被性侵6年才決定報案;檢方認為,受害者都已經40多歲了,應該已經擁有一定的智識與社會經驗,如果不想發生性關係,那應該要有所警惕,事後也都沒有報警,因此認定指控違背常理,全案最後不起訴處分。
所以,小編想提醒廣大公眾,在任何時候只要遇到違法事件,都要敢於直面不法行為,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否則只能讓違法者的氣焰更加囂張,最終損害的還是自己!!!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39/node1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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