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蒂瑪小姐咖啡館
「你有看到那個台中老師組成工會拒絕站導護的新聞嗎?」P 男問。
「我是看到幾則評論之後才注意到這個新聞。」T 女回。
「我也是。我看評論以後才知道幾個跟老師還有交通指揮有關的法規。一開始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我的反應跟一些家長團體的反應一樣,覺得學生在老師就要在。但我現在覺得,這種想法,其實本身也很自私。」
「怎麼說呢?」
「我問你,如果有一天你的鄰居晚下班請你幫忙照顧小孩。可是如果小孩沒照顧好讓他受傷了,你可能會被這個鄰居告,那你還願意幫忙他帶小孩嗎?」
「嗯… 這責任太大了,我想我不太可能很輕易地答應。除非我跟那個鄰居熟到對小孩的狀況也很熟悉,知道小孩個性等等,覺得狀況我可以掌握的了,不然我不太可能會答應幫忙。」T 女邊歪頭思考邊回答。
「因為出事要負責,所以我們自然後多做考量。對嗎?」
「是啊,畢竟答應要照顧,總是要看好人家的小朋友啊。」
「但你知道老師當導護的時候,如果有駕駛人不服從他的指揮,硬不停車撞到老師跟學生,造成有人傷殘。責任是在老師身上嗎?甚至駕駛人是可以告老師的喔!」
「咦?為什麼?」T 女驚訝的問。
「這部分就是我剛提到交通的法規,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只允許警察跟義交指揮交通。也就是根據法律其他人其實不能指揮交通,如果他去指揮交通而出意外,那責任是要自己扛下來的。」
「所以像導護媽媽導護爸爸,如果指揮過程中出意外,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問題嗎?」
「沒錯。而且以前曾經發生過幾個案例。就是有老師去執行導護工作而離開教室,結果在這段時間學生因故受傷。結果老師被判業務過失。」
「這… 太苛責了吧。老師去站導護,就是必不可能同時在教室看顧學生。」
「所以你說,老師去站導護,一則是如果在導護的部分出事,他有被告跟要負起傷者賠償的風險,二則他在導護期間如果學生在教室出事,他又得面對業務過失的可能。在這種狀況下,老師爭取不必站導護的權利,其實是很合理的。而且根據教師法第 16 條第 7 項的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導護是指揮交通,並不屬於教學工作的一環,老師原本就有權利拒絕。」
P 男喝了一口咖啡後繼續說道。
「我就在想,為什麼我一開始的反應會跟家長團體一樣?我一開始覺得老師不做導護很自私,應該要學生在哪老師就在哪。可是看著看著才發現,這樣想法真正自私的,其實是我們自己。今天先撇開法律的規定,小孩的安全原本就是家長的責任。可是我們的社會已經要老師做這些非關教學的事情做得太多,也太習慣他們這樣做了。習慣到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
於是當老師終於受不了出來抗議時,我們的第一個反應,只想到我們自己,只想到這樣我的小孩在路上會不安全,老師你怎麼可以這樣不顧小孩。卻忘了去思考,小孩的交通安全責任,從頭到尾其實都該是家長的責任。把自身責任丟給老師,這是家長的自私。
但再去想,為什麼家長出現依賴導護老師的狀況?因為很多家長都是工時很長的上班族,他們甚至根本沒有時間去接小孩,而導致越來越依賴學校老師來照顧小孩。
其實我覺得家長,老師雖然各有各的立場,但整件事情教育部的態度是最不應該的,教育部次長居然說:老師被告比照公務員有訴訟補助。你覺得這個問題是有沒有訴訟補助的問題嗎?」
「當然不是啊,這是責任釐清,還有我們到底要怎麼面對整個社會因為各種工時過長,造成小孩無人照顧,而互相希望別人幫忙照顧的問題,去說訴訟補助是在模糊焦點啊。」
「沒錯。你說到重點了,如果今天不是因為工時過長,因為學校沒錢請有資格指揮交通的人力,那對導護老師又怎麼會有這麼大的依賴?所以要問一個更大的問題就是:那面對我們的下一代,我們的政府真的在意他們的安全嗎?還是我們永遠只是便宜行事的把小孩的安全認為是老師的責任,而不是父母也不是政府的責任?現在家長跟老師的對抗,在我看來,其實是弱弱相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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