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長認為女性的受害證言可信度存有疑問,對於檢方用來作為證據的DNA型鑑定,也以「稱不上具有充分的證明力」為由而予以駁回。
被告於2016年5月,在當時兼職工作的東京都足立區某醫院內,為女性實施了右乳房腫塊摘除手術。
因其被認為在主刀後,於用窗簾隔開的4人間病床上,舔舐了即將從全身麻醉中甦醒的女性的左乳房等,而被捕並遭到起訴。
判決中指出,在房門開放且滿員的病房中遭到侵犯,屬於「十分異常的狀況」。根據女性與工作人員等人的話語內容不符之處以及專家的證言,陳述表示,女性「充分有著」因疼痛及麻醉而產生妄想,陷入「譫妄」狀態的可能性。
在公判中,被認為採集自女性左乳房的微量物質之DNA型鑑定,也成為了爭論點。檢方基於警視廳的鑑定,主張「此為被告的唾液,且若非來回舔舐也檢測不出如此多量的DNA」。
判決中雖認可其為被告的DNA,但認為「無法排除」是在手術前協商之時飛濺的唾液或觸診時沾上的汗液之可能性。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37/node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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