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天荒判這名「侵犯女兒的獸父」704年徒刑,他對10歲女兒的「混帳惡行」讓法官都發飆了!
北市一名李姓男子5年前離婚後,便開始逼迫10歲的女兒代替母親陪睡,否則就不給零用錢,少女畏懼父親, 4年間慘遭[性·侵]107次 ,去年向母親哭訴:「 我從六年級的時候就被老頭子用過了!」 。
李姓男子2010年離婚後仍然後妻子及年幼兒女同住,當時他因為工作受傷所以在家養傷,趁著前妻到外地工作,常常對兒女施虐,不給吃飯。並且在 女兒2011年11歲生日時奪走童貞,更要求女兒代母陪睡,平均 每兩周侵犯一次。
少女隱忍到去年升高一,才向母親哭訴 「妳都不知道我心中的秘密!我從六年級的時候就被老頭子用過了!」母親才吃驚細問詳情,憤而提告。李姓男子還辯稱是女兒有需求,只和女兒發生關係3次,反指前妻為了錢而誣告他。
但少女出庭時激動指控李姓男子第一次侵犯。他的過程,還指稱李姓男子事後警告: 「不能告訴妳媽,否則她可能會自殺!也不能告訴妳弟,不然他以後日子會很難過!妳也沒有零用錢!」
一審法官認定李姓男子涉及4年間對女兒下手共107次,依照加重強制性。交罪一罪一罰,各判4年至7年6個月不等, 總共判他704年徒刑,合併執行30年。李姓男子仍上訴沒有和女兒【嘿咻】 ,甚至要求女兒測謊。
高等法院指案發期間,少女身心未成熟,李姓男子竟然辯稱未滿14歲的少女向自己父親求歡,匪夷所思,前妻證稱雙方雖然同住但沒有【性.行.為】,並且警方依照少女證詞搜查家中有發現保險套,顯然 李姓男子違背倫理,將女兒視為性工具,且毫無悔意,駁回李姓男子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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