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4千 就業險保費RM7.90
里察烈提呈新版本《2017年就業保險制度法案》一讀。
國內 最後更新 2017年10月24日 18時35分
(吉隆坡24日訊) 人力資源部長拿督斯里里察烈今天提呈新的《2017年就業保險制度法案》一讀,將保費繳納率制定在0.2%,根據這項新的繳納額,僱主及僱員每月的保費繳納額,介於5仙至7令吉90仙。
根據法案第18(2)條文,一旦法案生效,僱主及僱員必須按照第2附錄中第1方案的繳納額繳納保費,即每月領取最低薪資1000令吉的打工族須繳納1.90令吉,而月入4000令吉或以上者則每月繳納7令吉90仙。
法案第18(3)條文闡明,人力資源部長可按照就業保險金的可持續性,可在每3年或更久,憲報頒布決定就業保險的繳納額。
這意味若法案在明年1月1日生效,0.2%的繳納率至少將維持3年,而人資部長之後所決定的繳納額,必須是從法案第2附錄第1至第4方案中做出選擇。
根據計算,第2附錄第2方案的繳納率大約是0.5%,僱員每月承擔10仙至19令吉75仙;第3方案的繳納率為約0.6%,僱員須支付10仙至23令吉70仙不等的保費,至於繳納率最高的第4方案,繳納率約0.75%,僱員所要繳納的保費介於15仙至29令吉65仙。
法案第3附錄列明,被解僱的打工族可領取最高6個月的求職津貼和收入減少津貼,而且津貼是原本薪金的30%至80%。
根據附錄,失業第一個月的求職津貼及收入減少津貼是月薪的80%、第二個月為50%、第三個月為40%、第四個月為40%、第五和第六個月為30%。
法案闡明,所有僱主都必須向社險機構登記,所有員工也都必須納保;惟打工族須連續投保24個月,並支付至少12個月的保費,才能享有收入減少津貼和求職津貼。
法案第30條文將失業定義為投保人被終止聘用合約,但不包括自願離職、合約屆滿、雙方同意下終止合約、按合約完成工作、退休、以及行為不檢被開除。
根據法案第4附錄,失業前連續投保長達24個月的打工族,將能領取3個月的求職津貼和收入減少津貼,而這兩項津貼最多只能領取6個月。重複失業的打工族,可以領取有關津貼多達12次。
法案規定,僱主不得因為就業保險制度的落實,直接或間接地將員工開除或減薪,否則將面臨不超過1萬令吉罰款或不超過2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法案第14條及第16條闡明,所有公司都必須向社險機構登記,員工則必須在開工的30天內登記,否則將被視為違法。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被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國會下議院昨日撤回原本排定進入二讀階段的《2017年就業保險制度法案》後,於今天重新提呈該法案新版本一讀。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37/node168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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