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6日訊)范姓男子聲稱要讓同居女友的11歲女兒小雯了解人體構造,預防在外被遛鳥俠驚嚇,竟在家中裸體走動,進而趁女友不在家時性侵她得逞。小雯警詢時,對遭受 侵害一事表示「很開心、享受」,法官認為,范男惡行已造成小雯的兩性關係與性自主、倫理觀念嚴重混淆,判處范男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鄭妙君表示,小雯對加害者產生情感,甚至幫忙求情,可能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也不排除是從小缺乏父愛,希望能像母親一樣有人可以倚賴、被呵護,就算遭狼吻,也不願斷開與加害人的關係。
判決書指出,范男與女友、小雯同住4年,對小雯相當照顧。但從103年起,范竟與女友達成共識後,在家裸體走動。2個月後,范男趁女友假日外出上班,在不違背小雯意願下,在住處猥褻、性侵小雯,事後還對小雯表示「這是我們的祕密,不能對別人說」。
鄰居瞥見在家裸身的范男,擔心小雯遭不測,立即報警但來不及阻止悲劇。范男被揭穿後一度否認犯行,直到審理時才認錯,並接受心理咨商。小雯在社工諮詢 時,對被害過程頻說「不知道」、「擔心被媽媽罵」;警詢時被問及被害時感受,回答「很開心」;被問及為何不推開或拒絕,小雯回答「因為很享受」。
情境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網絡
一審法官認為,范男觸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但與小雯達成和解,小雯也求情,因此處范男2年徒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小雯支付50萬元賠償金。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此案不符減刑要件,上訴二審。
二審法官認為,范男猶如小雯的父親,竟罔顧倫常,圖一己性慾,造成小雯對男女感情與親情界線認知發生混淆,犯罪情節重大,無何情堪憫恕之處,且事後拖欠賠償金,且不符緩刑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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