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教師遭13歲少年潑汽油燒成重傷,肇事少年被父親用鐵鏈拴家

24歲的鄉村女教師楊冬玲躺在病床上,燒得黝黑的手上,紅色的指甲油顯得很搶眼。在她的身旁,放著一部蘋果手機,白色,剛買不久。

兩個月前,一名13歲的少年,為了搶奪這部手機,將礦泉水瓶中的汽油潑到了楊冬玲的身上,並用打火機點燃。由於作案時未滿14周歲,這名少年最終被處以由監護人「看管」。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對於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界素有爭議。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隨著社會發展,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否則極有可能「縱容」未成年人犯罪。而另有一種觀點則堅持,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該預防為先,搶救為主。

▲8月9日,女教師楊冬玲一動不動地躺在病床上,眼角流下了淚。 圖片來源/成都商報

楊冬玲燒傷前照片。 家屬供圖

13歲少年為搶手機燒傷女教師

在病床上躺了一個月,楊冬玲終於可以開口說話了。妹妹楊冬霞記得,她說的第一句話是:我的學生在哪裡?

楊冬玲是四川阿壩藏族自治州金川縣毛日鄉中心校的一名鄉村教師。當老師,曾是楊冬玲由小到大的夢想。2014年,從四川眉山師範學校畢業後,她被分配到這所學校,自此遂了多年的心愿。

毛日鄉地處山區,距離金川縣城車程近百公里。在毛日鄉中心校,楊冬玲既教語文,又教數學。儘管學校條件簡陋,交通不便,她卻乾得不亦樂乎。妹妹楊冬霞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楊冬玲最喜歡做的事,就是跟家人分享學校里的事。「她最親的,就是自己的那幫學生。」

2016年6月13日,一個跟楊冬玲學生差不多年紀的少年,改變了她的一生。

楊冬玲清晰地記得,那天晚上9點,當她走過金川縣政府廣場時,一名少年突然竄了出來。隨後,楊冬玲覺得自己身上,被潑了一層液體,緊接著,她看見少年掏出一隻打火機。

她很快被大火覆蓋。

事後證明,少年向楊冬玲身上潑灑的,是從一輛漏油三輪車上接下的汽油。這名與她素不相識的少年,下手的目的,則是為了搶奪楊冬玲把玩的蘋果手機。

做完這一切的時候,這名少年剛剛滿13歲,在金川縣城一所初中讀初一。

▲楊冬玲的大部分的手指面臨截指。 圖片來源/華西都市報

作案時未滿14周歲由家長「看管」

在楊冬霞的手機里,有一個備註名為「方債主」的電話。她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這是肇事少年方某父親的手機號碼。在楊冬霞看來,方某「欠姐姐太多」,自己是「債主」。

在楊冬霞提供的一張照片中,重案組37號探員看到,楊冬玲躺在病床上,全身上下被覆蓋著紗布,透過紗布間隙,隱約看到燒得焦黑的皮膚。楊冬霞介紹,當晚,由於燒傷情況嚴重,楊冬玲被連續轉院,最終就診於四川省人民醫院燒傷科。醫院的診斷顯示,楊冬玲的燒傷達Ⅲ度標準,屬於特重度燒傷。

一個13歲的少年,為何會下此毒手?肇事少年的父親方先生告訴重案組37號探員,自己早年間便與妻子離婚,其後一直在外地打工,孩子平時由爺爺奶奶看護。「後來孩子爺爺去世了,就沒人管他了,經常在外面惹是生非。」

楊冬霞還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事發後不久,少年方某便被警方控制。而就在事發到被控制這幾天內,方某又接連犯下了盜竊和搶奪路人等兩起案件。

由於作案時,方某還未滿14周歲,按照刑法的規定,根本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當地警方對其作出了由監護人看管的決定。

而方先生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鐵鏈,將肇事的兒子鎖在家裡。

▲8月10日,四川省人民醫院。女教師楊冬玲被燒傷前的照片。 圖片來源/華西都市報

焦點

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免責」?

「燒傷我姐姐後,還繼續作案,說明他沒有悔改。」楊冬霞對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說,自己和家人不會放棄追責。而具體如何追責,卻讓她一籌莫展。

重案組37號探員發現,根據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也就是說,即便犯下了這樣的案件,方某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資深法官向重案組37號探員透露,在這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由於公安機關通常無法提起公訴,加之無適用法條,因此法院介入的極少。

「這並不意味著免責。」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魏艷麗介紹,未成年人犯下惡性刑事案件,首先其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其次,肇事未成年人會被處以管教,或者由監護人看管。「要麼是送到少管所,要麼由監護人看管,接受社區矯正,監護人需要定期向社區和公安機關彙報。」

收容教養與監護人看管的界限在哪裡?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上述南京法官透露,通常來說,沒有監護人,或者監護人無看管條件的,才會被收容教養。

是否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今年7月,廣西岑溪一名13歲少年為劫財,連續殺害3名同村兒童。被警方抓獲後,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被執行三年收容教養。由於該案一度引起輿論關注,因此當收容教養的決定作出後,曾經引發不小的爭議。不少網友據此質疑,成型於1979年的刑法,是否應根據時代變化,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相應調整。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了解到,在法律界內部,關於這一問題實際一直存在分歧。

在北京京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寧看來,由於社會的發展,較之以往,現代人普遍更加早熟,14周歲這一門檻,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而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魏艷麗則表示,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堅持教育挽救為主,提前預防,而非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將之變為「罪犯」。「青少年的人生觀尚未成熟,可塑性比較強,應該通過家庭、社會的教育,來對之進行挽救。」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還注意到, 今年6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中,對民事責任年齡也有所涉及。在這一草案中,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義為「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在此之前,這一年齡的下限為十周歲。

低齡犯罪應當如何應對?

楊冬霞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說,姐姐出事以後,當地一時人心惶惶,年輕女性甚至不敢在9點以後獨自外出。「雖然是小孩作案,但是犯罪時的兇狠程度,一點不比大人差。」

重案組37號探員梳理髮現,近年來,低齡犯罪案件頻出,其中不少案件曾經喧囂一時。

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發生一起未成年人劫殺女教師的惡性事件。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其中年齡最小者僅11歲,最大13歲。由於3名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因此被收容教養。

「對於低齡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堅持預防在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魏艷麗表示,未成年人「低齡犯罪」,一方面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社會對其保護缺失的體現。她介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全社會有義務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完善的成長環境。「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做的遠遠不夠。」在魏艷麗看來,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應該由學校和家庭共同推動,先行介入,真正做到「預防在先」。

▲在四川省人民醫院,24歲的女教師楊冬玲一動不動地躺在病床上,接待前來看望她的親友。8月9日,她基本能夠開口說話了。 圖片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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