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張偉
今天,《問責條例》終於全文公布。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發現,條例全文不到兩千字,清晰簡煉的指出了需要問責的情況及相關問責方式。此前,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這些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對管黨治黨不力問責少,存在問責主體不明確、事項過於原則、方式不統一等問題。隨著全面從嚴治黨不斷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規範問責制度,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
這一次公布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其中明確指出,「此前發布的有關問責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問責誰?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條例明確表示,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專家表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包括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也要把自己擺進去。同時,條例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了問責的重中之重。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要說的是,條例也對責任作出了清晰劃分。要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而對於領導責任,條例明確,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問什麼?六條囊括方方面面
對於什麼情形要被問責,條例明確列出了六條: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於寬鬆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紮實,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前五條各有側重,第六條是兜底性的條款。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第一條主要從政策方針的落實來談,黨的領導主要指政治領導,看這方面有沒有弱化,這條是最宏觀、最核心的;第二條主要談黨的建設方面,包括作風建設等等;而第三條,更為具體,談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班子風氣等都是其包含的內容,主要著力於一個「嚴」字,在「嚴」上有沒有達到要求;第四條談到六大紀律的維護;第五條主要強調黨風廉政建設方面。
誰來問?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
條例指出,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問責的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問責工作必須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壓實責任。」
問責決定作出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一方面,被問責者要作檢查、被曝光,另一方面,相關材料還要入檔案。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發現,條例還強調要「實行終身問責」,也就是說,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怎麼問?七種問責方式可合併使用
大家一定非常關心問責手段,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在條例中,共列出了七種「利器」,按照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和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進行了分類: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條例特別寫明,「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也就是說,既可以單獨出拳,也可以打一套組合拳。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分析指出,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也經常使用,問責條例對既有各類問責規定中的問責方式進行了規範。他還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併使用,「雙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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