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4年,美國人麥可·喬丹(Michael Jordan)從北卡羅來納州立大學畢業(訂正:應為北卡羅來納大學),在第一輪第三順位被芝加哥公牛隊選中,正式進入NBA。1991年,麥可·喬丹率領芝加哥公牛隊獲得NBA冠軍,開啟了公牛的王朝之路。
作為NBA歷史上最耀眼的巨星,麥可·喬丹的商業價值自然不言而喻。自他的選秀年開始,耐克公司就為麥可·喬丹設計了「Air Jordan」品牌,並隨著喬丹一路成長為全球知名品牌。但讓喬丹萬萬沒想到的是,在遙遠的東方,又出現了一個「喬丹」。
就在昨天,也就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當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令人矚目的體壇名人的維權案件。
李鬼VS李逵
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1992年,丁國雄等人在福建成立了晉江邁克鞋業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註冊了含有「喬丹」中文名稱和拼音的商標。2000年,晉江邁克鞋業有限公司更名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喬丹體育),註冊麥可·喬丹的球衣號碼「23」等商標,將「喬丹」字樣與形象商標合併使用。不僅如此,喬丹體育甚至註冊了麥可·喬丹兩個兒子名字的商標「傑弗里喬丹」和「馬庫斯喬丹」,以及「僑丹」、「橋丹」、「喬丹王」這樣的防禦性商標。
24年來,喬丹體育已經銷售了數億件印有「喬丹」商標的單品,至今已經有6000餘家門店,在福建省名營企業納稅排行榜中排名第一。
這件事兒,美國的麥可·喬丹自然都看在眼裡。一想到自己奮鬥一生換來的知名度,被人搭了便車做成了巨型公司和億萬富翁,連兒子的姓名都被人拿去當商業籌碼,當然不服。立刻委託律師,要走法律程序拿回自己名字上的權利。
2012年,麥可·喬丹向中國商標局提出了針對喬丹體育的78件「喬丹」商標的撤銷申請,全部被國家商標局駁回。麥可·喬丹鍥而不捨的就這78件被駁回的案件又起訴至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全部被駁回。麥可·喬丹還是不死心,就這78件商標案件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不用猜了,還是全部被駁回。
麥可·喬丹顯然對這樣的結果並不滿意,於是他委託了國內最知名的訴訟律師團隊,一擲千金的花費巨額律師費(其中社會調查費就147萬,這應該只是整個律師費的一小部分),將78個案件中的68件一起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現場。圖片來源:中國法院網
截止4月26日,有50個案件已經被最高院再審駁回了。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10個與「喬丹」姓名權有關的司法程序,並在網際網路上向公眾直播。
什麼是商標權?
這一系列案件中討論的註冊商標權,是一種商業中的專用權,它的申請是以申請時間上的先後為前提,保護的是商標權人持續的使用。也就是說如果三年內不實際使用註冊商標,任何註冊的商標都可能被隨便誰申請撤銷。
但在上述原則之外,也有許多例外規定,比如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但是,商標法並沒有解釋什麼是「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學理上認為,這種權利是指在商標註冊申請人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比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個體的姓名權等。
中國是一個嚴格的成文法國家,法律規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判決結果必須基於該三段論得出結論,學理解釋並不能成為法官判案的依據。這個「他人在先權利」也正是麥可·喬丹本次再審的核心理由——即喬丹體育申請「喬丹」商標侵害了他的姓名權,讓公眾產生了喬丹體育與麥可·喬丹有商業聯繫的混淆。
26日進行的3個多小時的庭審均圍繞該核心問題展開,可以說雙方律師的敬業程度和法律素養都是業內翹楚(喬丹體育的代理律所還是我的前東家)。雙方庭審中的表現說明,他們都做了精心的準備,普遍採用了美劇里才能看到用PPT等可視化手段展示複雜的法律事實,確實看到了高水平律師事務所近年的進步。
法庭辯論進行了網絡直播。圖片來源:weibo
麥可·喬丹的主要觀點是建立在一個經典的三段論式推理上的,即大前提(法律規定)、小前提(事實)和結論:
商標法第31條規定,註冊商標不能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麥可·喬丹自1984年起,依靠自己的努力在體育領域創造了巨大的聲譽,形成了在先權利; 福建邁克鞋業公司自90年代起對「喬丹」商標的搶注具有明顯的惡意,意圖混淆麥可·喬丹與「喬丹體育「在消費者中的聯繫,符合商標法31條中的規定。
喬丹體育的答辯屬於多角度立體式防禦,包括:
「喬丹」的中文字樣和麥可·喬丹的英文名稱並不能對應,麥可·喬丹從來沒有公開使用過該中文字樣作為自己的姓名; 麥可·喬丹從來沒有使用過「喬丹」或者類似音譯的商標(意在說明不符合商標法31中「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況); 麥可·喬丹自90年代起就把姓名財產權益永久性授權給了美國耐克公司,已經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 美國和歐盟商標局查詢顯示,也有大量的「喬丹」或者英文譯名的商標註冊並給與維持; 商標法31條中的在先權利不應做擴大解釋,該法條中並未包括姓名權。唯一可以推導出姓名權益的司法解釋生效時間遠在「喬丹」商標註冊後; 美國耐克公司其實也提出過撤銷「喬丹」商標的申請,但最終都沒有被支持; 第三人多年經營,已經形成了固有的商業信譽,已有50件」喬丹「商標獲得了最高院的肯定。 麥可·喬丹自2012年起才提起商標撤銷申請,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的睡眠者。
喬丹的維權之路為何艱辛
為什麼在不少人看來很明顯的一件事,對麥可·喬丹來說卻如此艱辛?在法律層面上,麥可·喬丹證明過程的最大漏洞在於,喬丹體育在註冊訴爭商標的時候,還沒有現在實施的《商標法》,而當時中國的法律並沒有禁止類似的行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實際上,美國憲法也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
另外根據訴爭商標註冊時的《商標法》(2001年)第41條第2款之規定,商標註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局申請撤銷。麥可·喬丹2012年才提取撤銷申請早已超過該時效,除非他能證明該時效受到中止或者中斷,否則我認為他的勝訴會很困難。畢竟在三個小時的庭審中,我們沒有看到雙方辯論過該時效問題的印象,也沒有看到有關證據。
到底誰才是真喬丹?圖片來源:zhichali.com
我注意到在先前的審理中,有法院判決認為喬丹體育並不構成侵權,其中主要理由是喬丹是常見的美國人姓氏,與麥可·喬丹不具有唯一、必然的對應關係。個人認為,這種認定是欠妥的,在那個公牛隊最火的年代,消費者看到一雙名叫喬丹的籃球鞋,上面還印了個打籃球的小人,只能唯一對應到打籃球的喬丹。
案件對於商業社會的啟示
記得我上中學的時候,班上有個高個子男生有一天穿了一雙一個人舉著籃球LOGO的球鞋出現在教室,從此我就記住了「喬丹」這個籃球鞋的牌子,多數同學都和我一樣認為打籃球的喬丹不就是飛人麥可·喬丹嗎,更何況LOGO上的小人身材和運球姿勢都那麼像。
多年以後的現在,最高院的法官不可能不明白當年的創業者給自己生產的球鞋起名時的心態——甚至連麥可·喬丹兩個孩子的名字都被他們註冊成了子品牌。喬丹體育省去了一大筆廣告費,讓消費者們產生了自己生產的產品與飛人喬丹的聯想,直到今天,喬丹體育實現年銷售收入近40億元,凈利潤超6億元,在全國各地開設的品牌專賣店超過6000家,相關從業人員8萬餘人。當年的創業者已經成為一個城市的支柱產業,無數人靠這個果實溫飽生活,法律在處理具體判決時不可能不考慮這些更深層次的社會問題。
在2015年的「微信商標案」判決書中,合議庭認為:
商標註冊核准與否還應當考慮公共利益,當商標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合理的利益平衡。
麥可·喬丹縱有千般委屈,卻確實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他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我會積極保護我的名字和形象。多年來,經過不斷努力人們才了解了這個名字和形象(及其所代表的奮鬥精神),我不希望別人就這樣奪走它們。這關乎尊嚴和原則,而不是金錢。我明確地告訴我的法律團隊,要竭盡全力保護我的名字。接下來,他們會考慮所有可行的下一步方案。」
他和他的法律團隊確實做到了窮盡一切可能的方案來捍衛「喬丹」這個名字,但恐怕結局不會很好。最高法院選擇在智慧財產權日公開審理本案,也算是無心之中給麥可·喬丹一個交代,讓儘可能多的人知道——飛人喬丹的名字是屬於那個在籃球場上飛馳的戰士,和福建的中國企業家們沒有一丁點的關係。(編輯:Mo)
2011年11月25日,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批准,喬丹體育獲得在A股市場公開發行股票資格,發行11250萬股(1.12億股)、募集資金 106424萬元(11億元)。然而由於喬丹的投訴,IPO暫停,至今喬丹體育仍未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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