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要求13歲女孩還2400萬,法官表示這事兒管不了!原來是因為.......

慈溪一家商業銀行因一筆高達2400萬的債務起訴擔保人,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然而,法庭審查保證合同效力時發現,擔保人竟是一名13歲的女孩。最終法官不僅認定法這份保證合同無效,而且還痛批銀行。

13歲女孩兒為何背上千萬債務?

女孩兒家人先後向銀行先申請了一筆1000多萬元貸款,後又開出1400萬元的承兌匯票。2筆債務的保證合同為同一份,是《最高額保證合同》,在2013年11月4日簽訂的,保證人為劉某的一雙兒女,女兒僅13歲,兒子雖已成年但仍是在讀學生。

後來女孩兒父親因病去世,經營的公司陷入困境。借款到期後,銀行起訴擔保人,並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接到案子很不爽?

拿到案子,法官納悶了,因為合同上附有保證人的身份證信息,對於有著專業審核團隊的銀行而言,應該很輕易就能發現合同存在較大問題,為什麼最後通過並放款了?

銀行方面的代理人表示當時辦理這筆信貸業務的信貸員已經辭職不幹了,具體過程並不清楚。

羅爺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簽訂時女孩兒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的母親作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她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她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她的財產。

簽訂2400萬元的擔保合同,顯然與女孩兒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女孩兒要以其信用及其所有的資產作為還款來源保證,客觀上存在消極減少她財產的可能,女孩兒母親其以女孩兒名義,與銀行簽訂僅有義務的擔保合同,與監護人應當保護被監護人的法律規定相悖,故保證合同是無效的。

最終,慈溪法院駁回了銀行訴訟請求。

法官說案:銀行該承擔什麼責任?

主審法官說,案件之外,還涉及一個問題。當債權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合謀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時該擔責。

羅爺說法:我國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對於債權人也是同樣的道理,如債權人在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簽訂保證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有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對女孩兒未滿18周歲是明知的,但其仍同意女孩兒母親代表女孩兒簽訂保證合同,銀行的這一行為背離了其本應有的社會責任,更與誠信經營背道而馳,實不可取。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34/node77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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