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王巍)12月2日,最高法再審改判21年前被槍決的河北青年聶樹斌無罪。12月14日下午,記者獲悉,聶樹斌父母正式向河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的賠償金額為1390餘萬。
在聶樹斌案再審結束後,聶樹斌家屬於12月11日委託律師辜光偉和王殿學為其代理申請國家賠償。
兩位代理律師12日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將於近期正式依法提出國家賠償,初步擬定要申請的國家賠償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人身自由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賠償等,還有一筆當年聶家向被害者康家支付的2000元賠償金。此外包括申冤的費用以及公開道歉。不過當時兩名律師和聶樹斌母親張煥枝都未透露要申請賠償的具體金額。
今天提交的《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賠償請求事項共7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0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2,336.80元;
3、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000元;
4、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受害人聶樹斌被撫養人張煥枝、聶學生生活費至死亡時止,為被撫養人張煥枝辦理養老保險;
5、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因受害人聶樹斌當年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而支付給被害人親屬康家的2,000元錢及其利息;
6、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人因申訴產生的費用及損失600,000元;
7、請求原河北辦案機關向請求人發送道歉信並在媒體上公開國家賠償決定書予以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13,919,156.80元。
記者注意到,賠償申請人在申請國家賠償的「事實和理由」部分提出,受害人因涉嫌犯故意殺人、強姦婦女罪於1994年10月1日曾被錯誤的刑事拘留,並於同年10月9日被逮捕,於1995年3月3日被錯誤提起公訴,並於同年3月15日被錯誤判決,在被錯拘、錯捕、錯訴、錯判階段,人身自由、個人名譽和生命均受到了嚴重侵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4月25日對聶樹斌作出的錯誤的有罪判決,更是在法律上對受害人作出極不公正的評價,剝奪了受害人年輕的生命。該錯誤評價雖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但給請求人在精神上造成的巨大傷害是顯而易見的。
申請1200萬精神損害賠償:為獲最起碼精神慰藉
按照《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十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被扶養人應當支付的生活費,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
因此在聶樹斌案國家賠償中,除去已有明確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等,在金額上有彈性空間的即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此前多位專家學者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根據案件的性質、造成的影響程度、持續的時間等不同,每一個案件中作出的精神賠償會有所不同;聶樹斌案影響大波及範圍廣,或可開闢提高精神撫慰賠償金的先河。
過往的國家賠償案例顯示,1996年以故意殺人罪被判決並執行死刑、2014年被改判無罪的呼格吉勒圖,其父母最後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00萬元;被羈押14年後無罪釋放的錢仁風此前獲得精神撫慰金50萬元;入獄近10年的浙江張氏叔侄拿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45萬元。
聶樹斌案申請國家賠償代理人此前也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聶案較為特殊,精神損害賠償如果按相關規定會比較低,但是這些年聶樹斌家屬受到的精神傷害又特別大。
記者從聶樹斌案《刑事國家賠償申請書》中看到,申請人就申請1200萬精神損害撫慰金共列出了4條說明,其中提到「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剝奪了受害人無辜的生命,在請求人心中留下了永遠無法消弭的精神傷痕,留下了永遠無法撫平的痛楚,請求12,00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的是獲得最起碼的精神慰藉、心理平衡和人格尊重。」
河北高院收到申請後2個月內作出決定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涉及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中,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聶樹斌案件中,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搶姦婦女罪,改判15年,合併執行死刑。正因如此,聶樹斌家屬今天向河北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按照賠償程序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其中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按規定進行協商。
北京律師張新年還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如果家屬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可以向最高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此外張新年認為,法院要在依法、及時、妥善處理國家賠償案件的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溝通協調政府職能部門或者有關社會組織,促進法定賠償與善後安撫、社會幫扶救助的銜接互補,推動形成刑事冤錯案件國家賠償糾紛的多元、實質化解機制,並嚴格依法開展對冤錯案責任人的追償追責工作。如果在當初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枉法裁判的,應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國家賠償法》,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則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
張新年告訴記者,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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