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調戲,丈夫刺死施暴者,法院依據這一點宣判無罪!

以民為主| 2016-07-24| 檢舉

因妻子遭調戲,丈夫陳某傑反抗被圍毆,過程中陳某傑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傷致死。7月18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起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二審結果,法院最終駁回抗訴,認定被告人陳某傑屬正當防衛,無須負刑事責任。

妻子被調戲丈夫被圍毆 反抗過程中致一死多傷

2014年過完正月十五後,為了生活,家住重慶、新婚不久的陳某傑來到海口找工作。在海口呆了兩天沒找到合適的工作,只好來到三亞。通過老鄉介紹,他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某工地找到一份活干。隨後,陳某傑讓妻子也來到三亞,一起在工地上幹活。

2014年3月12日傍晚,陳某傑和妻子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的工地上吃飯,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周某明、容某、容某某和紀某練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吃完飯後,陳某傑和妻子就在工地加班,運送混凝土。

當晚22時許,周某烈、容某、容某某和紀某練酒後出去玩,看到陳某傑的妻子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語調戲陳某傑的妻子。爭執中,周某烈用手摸了一下陳某傑妻子大腿並問陳某傑是不是想打架,陳某傑與周某烈等人發生爭吵。周某烈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沖向陳某傑,勸架的妻子被周某烈推倒在地哭了起來。周某烈、容某和紀某練對陳某傑拳打腳踢。接著,容某和紀某練撿起鋼管打陳某傑。

陳某傑被幾位工友圍毆時,儘管他的妻子和另一位工友極力勸架,但周某烈、容某和紀某練等人還是圍住陳某傑亂打。其中,紀某練甩倒勸架的工友後用鋼管朝陳某傑頭部打去。

被圍毆過程中,陳某傑拿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亂揮、亂捅,導致紀某練等人受傷。見此,其他工友立即趕到現場,周某烈、容某和紀某練等人立即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某傑砸過去。

被捅傷的容某跑到工地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後因失血過多死亡。同時,周某烈事後被鑑定為輕傷,紀某練和勸架的另一位工友為輕微傷。同時,陳某傑也為輕微傷。

法院:手段和強度符合正當防衛條件 宣判無罪

根據公訴機關三亞城郊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一審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孤身一人面對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實施的防衛。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某傑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被害人逃離現場後,陳某傑再無傷害行為。無論從手段和強度上看,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宣判被告人陳某傑無罪。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抗訴。

三亞中院於2016年4月19日公開二審,仍認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料圖

「兩年來的每一天都是煎熬,法院、法官給了我最公平的判決。」7月18日,當聽到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他無罪時,陳某傑這個七尺男兒也情不自禁地流下熱淚。從此以後,他終於可以放心回家與妻子、父母團聚。為了這官司,不僅他和妻子承受巨大的壓力、折磨,家裡年邁的父母也蒼老了許多,家裡也為此欠下許多債務。

陳某傑說,經過這事,他再也不想出門打工了,只想呆在家好好陪年邁的父母,與妻子相守一生。

延伸閱讀

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判陳某傑無罪的依據「正當防衛」,到底什麼是正當防衛?哪些情況滿足正當防衛?今天,小編給大家做個科普,避免受害者成為侵害者,讓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護。

什麼是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哪些要件?

1、起因: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不法侵害;

2、對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必須是不法侵害者;

3、時間: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中;

4、目的: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衛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5、限度: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否則就會構成防衛過當。

這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2、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3、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6、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像的或者推測的。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34/node118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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