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5歲身故不賠 南台大震又一憾 206南台大地震 商業壽險卻沒有發揮預期中的保障功能..完全失去保險意義....

206南台大地震,商業壽險卻沒有發揮預期中的保障功能... 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116罹難者1/3未滿12歲 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 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費

206南台大地震,商業壽險卻沒有發揮預期中的保障功能。

壽險業者說,主因這次116名罹難者中,有1/3是未滿12歲孩童,

即使爸媽曾經幫小朋友買保險,但依照「保險法」規定,

小孩在未滿15歲前死亡,壽險業不能給付身故保險金「只能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完全失去保險意義。

為避免爸媽幫小孩投保後,對小孩不利,

出現詐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案件,「保險法」第107條經過兩度修正,

並自民國99年起規定,針對「未滿15歲」孩童,若投保後身故,

壽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的帳戶價值。

不過,政策性保險、例如學生保險可排外。

但壽險公會理事長許舒博說,虎毒不食子,

不應拿少數的個案,將大多數父母親都認定是壞人,

他說,歷次重大災難事件後,會向金管會保險局建議,

應重新檢討這個「因噎廢食」的法條,

就以這次206南台大震為例,1/3孩童除了學保,等於「沒有保障」。

許舒博還表示,金管會和外界老是指責,

台灣人身保險「保障偏低」,但依照現行保險法,

15歲以下小朋友,

可自商業壽險公司獲得的人身保障「卻等於零」。

根據壽險公會調查,民國99年後,

爸媽為詐領保險金對小孩不利的投保行為,

「一案都沒有」,99年之前,也只有一案。

但許舒博表示,此次30幾個小生命一瞬間就沒有了,

「到底是這些孩童的人身保障重要?還是去防堵那些微乎其微的道德風險重要?」。

根據金管會初估,此次全體壽險業理賠206南台大震,

金額約1.68億多元,不僅低於預期,也低於產險業初估理賠金額3億多元。

也有壽險業者說,這次有高達1/3的罹難者「都是小孩子」,因為15歲以下小朋友身故「不能賠」,

這次變成大家都在「退保費」,

針對每名罹難孩童保戶,壽險公司只能退回幾千到上萬元保費。

30名維冠罹難孩童沒有理賠。(示意圖/取自中時電子報)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指出,身故保險主要是保障

「被保險人死亡會產生其家屬經濟上的困難、財務上的損害」,

對於孩童而言,其家人不至於因其身亡,而失去經濟上的依靠;在保險制度上的設計,

15歲以下的孩童,被定義為「自我保護的能力不夠」,

以其為被保險人有道德危險疑慮,在法規上就必須做控管。

若依照現行保險法,15歲以下小朋友,

可獲得的人身保障幾乎等於零,以南台灣發生大地震為例,

3分之一孩童除了學保,等同沒有受到保障。

不少專家認為,不應只看少數個案,就將大部分父母親認定為詐領保險金的壞人,建議金管會保險局,應重新檢討這個法條。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91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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