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其實真的讓人長知識了啊!
不然一般人,
也就是我們這種普通的打卡上班族,
怎麼可能會知道這種勞基法的知識呢?
也就是默默的被老闆偷走了很多的薪水啊!
這整體而言制度都沒有改善,
那我們的這種陋習就會一直傳承下去啊!
原來年終獎金的那一個月是基本應得的...
剩下的才是bonus啊!
真的是看清了啊!
: 為何華人社會要有年終獎金的概念呢?
: 如果是因為公司績效好,發獎金就算了
: 怎麼連政府機關也帶頭髮年終(公務員及約聘僱固定1.5個月+績效獎金N月)
: 為何不打這筆錢打散在月薪裡就好
: 反正國家財政不管好壞都固定1.5個月
八卦就是 年終獎金在台灣這種違法月薪制氾濫的地方
根本就是一種朝三暮四(沒錯你沒聽錯,月薪制其實嚴格上並不算合法。)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言下之意就是:你要用月薪制?好,那除非是員工有特別這樣要求
或你是預先支付薪水(每個月還沒工作就先把薪水付清,所以理論上不該需要打卡)
所以目前業界常見的上班打卡、該月底或下個月初領上個月工資之月薪制。
嚴格來說通通都違反勞基法。
再說,每次發放的期間要固定 (定期)
每個"月"(行事曆上的月份1~12月)又都至少要發放兩次的話
實務上要可行至少就該是雙週薪制!
(別說什麼半月制15天發一次...這樣會因為大小月問題每個月不一定兩次)
(每月固定幾號幾號發放也沒辦法,因為這樣兩次間隔時日會不斷在14~17天震盪)
而魔鬼藏在細節裡,365/7 = 52 週
以雙週薪制來說 毫無任何獎金情況下 一年會領 52/2 *1/2 = 13個"月" 的薪水
(此處的"月"是指工作天計量的月,也就是4週28天的意思)
但若是以現在我們這種不完全合法,莫名其妙的月薪制呢?就很妙了...
一個月算四週 一年12個"月" 只領了4*12 = 48週 的薪水
看出來了嗎?現行月薪制,把行事曆上的月分、和工作天單位的月混為一談
但事實上行事曆月份除了二月,每個月都是30~31天,
都比四週多一點,但在目前月薪制下卻全都統一視為四周
一年下來實際上只計算了12個28天,比雙週薪制整整少了快一個月份量的薪水!!
而這少掉的一個月,再混在年終獎金的方式魚目混珠"還"給你,老闆們卻說成是福利?
現在你明白為啥常聽老一輩說"年終獎金怎樣也得要至少一個月"了嗎?
因為這一個月份的"獎金",實際上根據法令,根本就是公司欠你的!!
明明是常態性薪資的一個月薪水,卻被不合法月薪制的計算方式偷掉,
到年底卻又改成非常態性薪資(aka福利),用不對的名目"還"給你,卻還說是福利?
別忘了,一旦被算去非常態薪資,老闆想找什麼藉口不發給你都可以,也拿它沒轍。
更何況,一整年下來拖欠/摸掉一個月薪資,所造成的時效性損失都還沒算進去呢?
不要再認為年終獎金是什麼福利制度了
因為事實上只是一種朝三暮四兼行事不嚴謹的文化陋習
該給的跟獎勵的 制度內的跟制度外的 根本不該這樣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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