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分享】個人分享旅遊活動被開罰9萬!有關單位沒有勸導 罰單限十天內繳清

分享來源:《[自己的小小世界] 旅遊.攝影》

作者:Becky Kao 台灣女攝影

連結:http://becky-photo.com/news1219-2/

首先要對我的朋友們先說聲抱歉,之前想要問我一些行程規劃的事情一概的不想回覆是有原因的,三個月前突然接到觀光局的來電,說要找我喝茶還以為是有什麼好康的事情,當時還以為是詐騙集團想要騙什麼,真正走一趟才發現真的是觀光局大樓,要跟我聊的是之前我在網路上分享行程的事」被檢舉」….

沒錯,是被檢舉了,自己覺得很莫名其妙,有一陣子我開始在我的部落格放上了旅遊活動行程,當初會放的原因是因為本人常常去外拍攝影,而會自行參加一些團體活動,覺得這些活動辦的很不錯,有很多的攝影朋友詢問我去過的活動要去哪報名之類的,也因為很多人問所以才想反正自己有在用部落格,因為工作忙碌的關係,所以想乾脆把一些團報的行程分享出來給攝影同好和自己的同學,有需要可以約我一起去報名,因為自己對旅遊很熟悉,只是分享給我自己的人,並不需要多大的宣傳揪團,而起初想的太簡單的分享變成了觀光局認定是違法的招攬,說真的我沒有經營,也沒空,光是平日死上班族的工作和寫旅遊文章,我實在沒什麼時間招攬所以才放行程在網路上,只能說我對這行業的規則不了解,原來正踏上了灰色的邊緣地帶。

也因為這次和觀光局喝了咖啡了解後,才知道有這麼多人都在做自己不知道是違法的工作,畢竟我們都不專屬旅行社,而且人人都在做的情況下,自然而然會變得好像是正常的,尤其現在網路又是那麼方便,你揪我我約你的,可是你知道這些都是違法的嗎?原本以為這次去解釋我的用意並非在經營,還以為要個別勸導這情況,其實一開始只是接到電話通知過去局裡,並沒有收到任何公文,所以才沒想到那麼嚴重,雖然我不是這行業的人,不知道有這法規,畢竟踩到了觀光局的點,但以法來執行是一定有的,所以我接受觀光局說我的問題點在哪,但我沒想到公函一來就是除了落落長陌生的法規之外,讓我更驚訝的是被罰了九萬~~九萬~~九萬啊…而且還限十天內要繳清,完全沒有讓我有機會思考申訴的時間,雖然不能因為不懂法規就可以做,但是第一次沒有勸導就直接開罰我個人九萬元真的超多的,一個上班族能有多少薪水這可不是開玩笑的,難道初犯沒規勸就是罰這麼多嗎?

原本想說等了三個月的公文想說自己吞掉算了,也不想公開,但是看到這麼扯的罰款很多人都要我提醒其它正在違法還不知情的人,而我到底分享了什麼,因為已經刪文且規定不能再貼出來,所以我抓了一些下面也是同樣在分享的人,就是一樣有行程有內容活動,而我是分享給我的同學朋友看,前題不管我是不是部落客,只要是非旅行社的人都不得貼旅遊活動在公開的平台(臉書、部落格…等),這句話大家懂意思嗎,任何人任何人都不行,因為會有廣告嫌疑。

如同以下這些人分享的,我分享的就是像這些有行程有活動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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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部份:舉凡親子活動揪團、攝影、非旅行社活動、民宿行程…都不行規劃行程,不要說你是有找旅行社,只要你不是旅行社的人…..一般人都不能分享! 一般人都不能分享! 一般人都不能分享! 一般人都不能分享! 一般人都不能分享!很重要要說很多次…

如果我只是找朋友一起3.4個出去玩,可以分享行程活動嗎? 就觀光局的回應是,可以,但是不能放在網路公開,所謂的公開不是你把社群設不公開就好了好嗎,那現在的人出去玩本來就會把行程把費用把活動放在臉書上,很奇怪的嗎? 可是偏偏法規就是說不可以公開分享啊….

不管是不是你的朋友信任你而請你安排,都有違法的可能,因為"你不是旅行社",就如觀光局所說的,你朋友怎不找旅行社呢?

今天我朋友找我一起規劃,我當然是安排好也先收好錢了,我總不能叫朋友個別去找旅行社處理或我自己先代付全部人的錢吧,但對觀光局而言這已經算公開招團了,都會有「廣告嫌疑」,除非….是直系家屬血親是可以的,懂嗎!!還有最近幾年越做越大的攝影團其實也是違法的,我本身還參加過這種的活動,所以因為有這些人的規劃我才會想到把我要分享給同學的行程也貼在網路上,要是分享也算是經營,為何這些單位都做那麼久了? 還是我排版的有模有樣所以像在招攬?無論你多有才華,這個景點熟到不行,只要你不是旅行社的人,都不能私自揪團到各景點,不管你招不招攬只要是公開,就是不行的,所以我在思考我乾脆不要分享行程給大家不是就沒事了? 就算是幫忙沒有收佣金,只要有規劃行程代收旅費,我連十元都沒有賺到還要搞那麼累,光是寫我的旅遊文章都沒空了我還需要經營團體嗎?

就是從頭到尾像觀光局說的:要保障旅行社才會這樣規定。好吧,我不反對要保障旅行社的利益,但是其它在狹鏠中生存的人誰要保障? 或許要改變一下,就像很多人來台灣旅遊是想要自由行的,也需要人家幫忙代訂規劃行程,難道就只能旅行社才能安排嗎?那是不是要有完善的資訊,不然這些人也不會來私下問我一些行程景點,而且在國外也很流行小團體報名旅遊,現在網路的方便,如果旅行社可以做的話,就不會需要大家分享了。

不過法規終究是法規,我們還是得遵守,只是對於自己一直長期的用力分享台灣景點,到處拍攝台灣景點的那種心力,或許要有點改變,是不是台灣的觀光並不需要我們來宣傳了。

而這是我收到九萬元的公函↓

發展觀光條例 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130&d=407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

本人自己有正職工作為生並非以經營旅行業務為工作,僅提供旅遊活動資訊與友人於網路間分享,分享的僅是旅行業者的行程,所以自己無法安排行程、食宿和交通,更別說接待觀光旅客,好想問檢舉人你有拍到我招待什麼客人的照片嗎?

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4項規定,未依本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行業務者,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營業。

本人可以接受禁止營業,因為跟本沒有經營何來營業,如上述說明只是分享旅遊活動行程供友人分享,並無經營應該無違反之實。

而就公函上事實所述,因分享旅行業者的行程,上頭一定會有行程內容有收費標準、有保險車資,匯款帳號,我不知道原來分享這些細節給朋友是不可以的,難道你的朋友給你看旅遊行程內容沒金額你要怎麼知道要多少錢?怎麼知道其它費用又是多少?又怎知要怎麼報名?但是這對於觀光局的人來看就是招攬的行為,對一般分享的人而言覺得很正常不是嗎,不過既然觀光局有他們的說法,而不是我們覺得是怎樣就是怎樣,如果依法規來看,我本人既沒有經營也沒有帶團接待,我還真不知觸了哪條法規,只能說分享是不對的,不該為了方便朋友參考活動,而公開貼在網路上,而我也是看過很多人這樣做都沒問題,甚至我還有去參加過別人的揪團活動,而自己也是參考不少前輩們網路操作,畢竟他們縱橫網路N年之久都還沒有事情,都不知道原來這些都是不可行的。

以上都是我本人親自面對面問過觀光局的人,不是打電話隨便問的,因為觀光局的人自己說了要找對的人問才是正確的!

寫了這篇文,除了讓正在分享行程的你知道之外,回歸重點:

我可以接受觀光局為了維護合法行為的用意,但是無法接受對於不是這行業的人在沒有勸導的情況下初犯的罰責第一次就開罰9萬元,限十天時間繳清我們只能摸著頭付錢嗎,小小市民真的力量不大,不像企業的,請不要隨意分享旅遊活動行程給朋友看,因為你不是旅行社的人,看來我要認真寫文章工作了!!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79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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