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有個三十二歲的黃姓女子
二〇〇七年和丈夫賴姓男子失和,以帶三歲女兒出去玩為由逃家,
從嘉義到台男和她的楊姓表弟同住,竟然發生畸戀!
期間女兒常不好好吃飯,哭鬧不休,還隨意大小便。
從事殯葬業的楊男,動不動就用「愛的小手」打她
黃女不但不制止,還不送女兒送醫
女童長期遭虐打,受傷又沒有救治,
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半夜三點宣告不治。
楊男計劃棄屍掩蓋自己犯下的罪行,
黃女不反對也不報警,
反而和楊男一起把女兒的大體,
裝進平常放冥紙的塑膠袋內,
開車到台南市立火葬場後方的南山橋下丟棄。
後來夫家說想看小孩,黃女一概無視。
前年二月黃女因毒品案被通緝到案,
警方不斷地追問她女兒身在何處,
她才坦白一切,
楊男也被聲押獲准。
黃女帶警方到棄屍現場,哭訴每天晚上女兒要來討抱抱,似乎是想索命,
如今道出一切,終於解脫了。
她辯稱楊男持槍威脅她,
她才沒帶女兒看醫生,也沒報警。
在案子審理期間,楊男交保後逃亡,
現在還在通緝中。
賴男則訴請和黃女離婚,獲准。
一審黃女依略誘罪被判刑一年兩個月,
過失致死罪一年半,
遺棄屍體八個月,
合併執行二年十個月。
黃女上訴,請法官減刑,
理由是她認罪和痛失愛女,有值得同情原諒之處。
二審法官痛斥黃女背叛婚姻,
還坐視女兒被虐待,傷重致死,
完全沒有當媽媽的親情,還遺棄女兒大體。
自己毫無悲憫之心,
哪來值得同情原諒之處。
法官反而將她犯下的遺棄屍體罪改判一年徒刑,
合併執行改為三年,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
定讞。
請把這篇文章分享出去,這個媽媽是害死親生女兒的幫凶,三年實在太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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