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不受理 年改違憲釋憲案

風暴| 2018-07-13| 檢舉

立法院進行公教年改修法,去年(2017)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定於2018年7月1日開始施行,部分公教人員認為自身權利受損,直接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聲請人未未經訴訟程序就直接聲請釋憲」為由,今天做出不受理釋憲聲請的決議。

公教年改於去年制定完成,並定於今年7月開始實施,今年就有4批民眾共168人,認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95條第2項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第37條、第100條第2項規定」違憲,也就是認為年改措施溯及既往,適用於新法生效前已退休的公教人員,是違反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已違反憲法第15、18條,牴觸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此聲請釋憲,並希望能將年改相關條文暫時處分,也就是讓年改相關條文暫不執行。

大法官不受理 年改違憲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年改違憲釋憲案

資料照片,反年改上街抗議

除此之外,這些聲請人拿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所規定的,「當人民於憲法所保障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才能聲請釋憲」以及其例外「惟聲請案件雖未盡審級救濟之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為根據,在未進行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企圖直接聲請釋憲。

但今天大法官會議仍做出不受理決議,認為這些公教人員並未經過訴訟程序,就直接聲請釋憲,並不符合大法官第1125次會議決議所稱的例外,再加上聲請理由也沒有具體、客觀闡述哪裡違憲,因此不受理聲請,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立法院去年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這次的公教年改引發不滿,部分公教人員質疑新法違憲,陸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會議今(13)日認定全案未經訴訟程序就聲請釋憲,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決議不受理。

今年5、6月,共168位民眾向司法院聲請公教年改釋憲,認為今年7月即將上路的公教年改效力及於已退休人員,違反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

大法官會議指出,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在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到不法侵害,在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能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表示,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始得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指出,「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已在2003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中修正為「雖未盡審級救濟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

大法官書記處處長王碧芳表示,這次公教人員聲請釋憲人都沒有進入訴訟程序,聲請時連行政處分都沒有,談不上「窮盡法律程序」。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192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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