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志恩:吳茂昆闖紅燈被告發 徐國勇還想銷單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林伯東攝影

媒體今天在行政院院會後詢問吳茂昆在校長任內兼任「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未向教育部申報,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則為替吳茂昆辯護,表示大學教職員兼職規定,僅針對營利事業,吳擔任基金會董事屬於「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意」。對此,國民黨立委柯志恩批評,吳茂昆闖紅燈已被告發,徐國勇還想銷單嗎?

 

柯志恩說,徐國勇勇於辯護人盡皆知,但身為法律人背景,代表政院發言實應依據事實發言,不該曲解法令、混淆視聽,甚至替「闖紅燈者」說項,明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卻胡扯瞎扯替吳掩飾,不僅侮辱法律人的智商,更欺騙社會大眾,難道一般人就不懂法律嗎?

柯志恩指出,吳茂昆於東華校長任內在校外兼職14種之多,有些職務兼任很久,事後才向教育部呈報,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兼任基金會董事「應經上級機關許可」之規定。徐國勇居然說「教職員不能兼職,我們指的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董事的基金會不是營利事業,不必校方同意,沒有違法的問題」,還表示吳茂昆針對基金會董事兼職問題,已把相關爭議講清楚。

柯志恩諷,徐國勇的法律見解果然出神入化,將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功力發揮極致!請問無論是綬草專利、校外兼職、美國師沛恩、太太的股票等諸多爭議,吳茂昆哪一次說清楚了?再者,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請問徐國勇,看懂這些文字很難嗎?

柯志恩表示,「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兼任非營利基金會的職務,但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則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換言之,東華大學校長可以兼任慶陽集團下的「陳水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但必須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許可。白紙黑字,還有什麼好狡辯的?且教育部104年9月7日函覆東華大學的公文不也證明當時吳茂昆校長確實未依規定呈報嗎?事實證明,吳茂昆校長確實「闖紅燈」已被告發,徐國勇還想狡賴銷單嗎?

柯志恩說,莫非執政後記憶力就衰退了?過去民進黨立委不也常要求查報在基金會兼職的官員?這都行之多年的「常識」了,卻還要敢拗,光天化日之下,真不知徐國勇哪來的勇氣竟可以睜眼說瞎話至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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