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前年6月通過中廣配合「遏制匪播」政策使用的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的換照許可,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不得請求補償。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年6月通過中廣配合「遏制匪播」政策使用的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的換照許可,並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要求中廣在NCC通知繳回頻率時,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不得請求補償。中廣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附款剝奪中廣補償請求權,侵害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屬裁量權濫用,撤銷原處分關於核配音樂網、寶島網使用頻率部分及附款部分,且2015年12月30日的換照申請案,應依本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可上訴。
也就是說,NCC須依法院見解重新審查換照;且中廣可提出國家賠償。
NCC前年核准通過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籌設廣播事業頻率指配申請案,核配現有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給客委會及原文會使用,並要求中廣在前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繳回兩網頻率。
中廣不服換照附款,前年7月27日提起訴願,並在11月28日聲請停止執行附款。接著,NCC在前年12月5日通過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所申請的全區性廣播電台,並收回現有中廣寶島網、音樂網頻率,中廣應在去年3月1日起停用該頻率。
中廣對原處分不服,在停止使用音樂網、寶島網頻率前夕(前年3月1日開始停止),提起訴願並首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去年2月裁准停止執行,但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裁定、駁回聲請。
中廣遭駁回後,以其他理由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法院今年初針對中廣二度聲請停止執行,裁定駁回。中廣提告撤銷原處分的本案訴訟,由審判長李玉卿、法官王俊雄、高愈傑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合議庭依行政院相關審查程序,查出NCC在2014年6月30日作成附款時,有關收回頻率部分,實際上未獲行政院審查同意,NCC卻以「行政院核定之『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案」作為原處分附款依據,其裁量基礎事實顯然有誤。
合議庭指出,公法上損失補償,指國家基於公益需要,依法行使公權力,讓特定人發生財產上特別犧牲,從全體公平負擔觀點,為調整該犧牲所為的財產補償。體現憲法保障財產權精神,不容行政機關任意剝奪。
NCC以附款方式強制剝奪中廣補償請求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若此種附款可採,則行政機關大可於每個裁量處分,均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之負擔,藉此脫免責任,勢致國家責任制度崩毀,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淪為空談。
合議庭表示,廣播執照換發申請,有關頻道規劃、分配,涉有促進廣播事業健全發展與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公共政策高度公益性,但NCC卻未說明收回與否有何共益上具體事證及理由,建立指配頻率裁量基準,並訂定處理期程等原則。
NCC針對後續收回頻道通盤檢討,提出會議記錄及釋照規劃相關資料,前者僅各公營廣電台主管機關派員說明營運情形,並無實質檢討;後者對於收回僅寥寥數語記載、未見詳細說明。
合議庭強調,廣播執照的換發申請,尤涉憲法對於人民新聞自由、廣電自由保障,及國家有限公共資源規劃與分配,NCC應審慎為之。附款顯屬裁量權濫用,也有裁量權基礎事實錯誤之情形。因此撤銷同意核配頻率的原處分及附加附款部分,並命NCC遵照判決法律見解對中廣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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