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南投縣一名17歲長相清秀的少女「小芬(化名)」,因家庭因素致價值觀扭曲偏差,前年初到苗栗就學後,竟下海賣身為生。
鄧姓女同學也跟彭姓男友見有利可圖,由彭男出面媒介嫖客,「小芬」在短短不到3個月,密集接客67次,加上她自己接客人數,已超過百人。法官判彭男判處3年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判決書提到,少女因家境清寒,不想讓單親的媽媽經濟負擔太重,加上誤交損友才下海賣身,原本想短暫「打工」。
但透過同學彭姓男友媒介嫖客,期間一度想抽身重回正途,彭男竟威脅「等我找到替代人」,不然要將她下海記錄公布,甚至威脅對她家人不利,才讓自己一時無法脫身。
少女都跟嫖客約定在這家摩鐵不道德交易。
檢警調查,彭姓成年男子(20多歲)跟鄧姓少女(17歲、另由少年法庭審理中)是情侶關係,明知「小芬」跟鄧女同年紀,知道小芬缺錢花用。
而且對性觀念相當薄弱,偶然機會得知小芬透過網路賣身,彭、鄧竟也想要藉機謀利,開口協助媒介,小芬認為能「多闢財源」也欣然答應,談妥每次交易由彭男抽傭1000元台幣(約馬幣132)。
少女多數跟嫖客約在摩鐵對面的超商碰面,之後就進入摩鐵交易。
法官調查,彭男前年3月25日開始媒介小芬下海,到6月24日小芬被台南警方查獲為止,透過網路聊天室,與不特定男子聊天尋找有意嫖妓的顧客。
然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男客約定時間、地點,敲定每次3000元(約馬幣398)交易價額後,由小芬搭計程車或由彭男騎機車載往國道3號後龍交流道旁的汽車旅館,累計彭男媒介64名男子、完成67次床上交易。因警方逐一傳喚嫖客,彭男到案也坦承媒介少女下海,共抽成6萬7千元(約馬幣8900)。
最後因事證明確,法官認定他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下海交易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1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
17歲少女外表長相清秀。
苗栗縣警察局婦幼隊說,下海少女經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安置保護3個月後,已返回南投老家,由南投社會處接續輔導,目前也在南投繼續求學;嫖客涉案部份,已由台南警方將案件分給其戶籍所在地各縣市偵辦。
少女向法官自承短短時間接客超過百人。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10萬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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