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消、海巡因公殉職的認定難 藍立委爭取明確化符合基層期待

ケビン| 2018-01-22| 檢舉

立委陳超明(右)、林為洲(左)22日針對警、消、海巡因公殉職的認定,因受到「公務人員撫卹法」的標準規定而有不同結果,將朝向修正員警人員施行細則第17條給予律定判斷明確化。(王英豪攝)

去年國道公路警察局竹林分隊警員陳啟瑞在執行拋錨車輛戒護勤務時,遭[吸·毒]男子黃志龍從後方開車撞擊不幸身亡,其撫恤金額卻恐因認定不同短缺幾百萬元,影響警消士氣。藍委林為洲、陳超明要求內政部修正《員警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給予律定判斷明確化,保障警消權益。

林為洲表示,陳啟瑞因處理執行拋錨車輛戒護勤務時,將車輛選擇放置拋錨車後,致使後方來車追撞身亡,政府對於能否符合「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很難認定。

同樣的,2013年2月12日,五股冷凍工廠發生火警並導致氨氣外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海山分隊前往救災,因現場視線不明,消防隊員黃育隆從5樓墜落電梯井內,造成腦骨破裂顱內出血,送醫不治死亡,能否認定為因公殉職也得冗長討論,對家屬與警消都是折磨。

林為洲指出,銓敘部對於「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的規定難以明確或統一標準,因此他多次要求內政部應儘速研議相關人事法規,以符合基層警、消及海巡期待。

內政部目前已研商,將修正《員警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即可符合撫卹法冒險犯難之定義,並且明確律定修法前業已發生而尚未審定之撫卹案件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來源:www.china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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