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議長賄選判刑3年6月 最高法院撤銷

ケビン| 2017-12-21| 檢舉

李全教被控在3年前參選台南市議長時賄選,台南高分院將他判刑3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事實有待調查,撤銷發回更審。 (中時資料照)

李全教被控在3年前參選台南市議長時賄選,台南高分院將他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矛盾、事實有待調查,且認定李全教無罪部分沒有詳察究明,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這起震驚全國、引發時任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議會234天的案件是,57歲的李全教在2014年8月間為求議長勝選,以提供100萬元政治獻金、選前100萬元、選後100萬元及同額競選為條件,透過友人向議員谷暮•哈就行賄。

同年9月及12月間,李全教再次透過前西港鄉長卓華民、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及議員谷暮•哈就的前總幹事羅進生,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谷暮•哈在議長票支持李全教,檢方認定李全教等人觸犯3個行賄罪行,將他們起訴。

台南地院將李全教判刑4年,卓華民、羅進生各判刑1年8月但獲緩刑3年,吳春成判刑8月,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李全教被控與吳春成共同預備行賄部分,無法證明李是共犯此部分判決無罪,將李全教改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吳春成自主決定幫李全教行賄,與卷內資料不符,且僅依李的辯詞及簡訊中片斷文義,就認定他沒有與吳共同賄選,此部分事實有待調查,由於原判決有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處,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台南市改制後的第二任議長選舉,民事部分檢方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去年李全教已遭判決當選無效,同時失去議員及議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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