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打新黨傷兩岸 要究責善後

ケビン| 2017-12-21| 檢舉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前右)、新思維中心主任侯漢廷(前左)等人疑涉國家安全法案件,19日遭檢調搜索、約談,2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6年12月20日

新黨王炳忠(中)、侯漢廷(左)、林明正(右)、陳斯俊(右二)涉國安案。圖為4月他們在北京參加座談會後合影。(取自王炳忠臉書)

調查局以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清晨大舉搜索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4人的住所,並拘提進行偵訊。如此大陣仗搜索、拘提、偵訊在野黨人士,是台灣進入民主化後所僅見。更難堪的是,大張旗鼓偵訊到午夜,4人皆被「無保請回」,顯然檢調都未發現涉違《國安法》的具體事證。檢調如此輕率的行動,不但是對司法公信力的打擊,對兩岸關係已造成不必要的重創,政府必須給個交代,並追究檢調的責任。

首先,事前浩浩蕩蕩又搜又拘又訊,事後虎頭蛇尾無保放人,這次粗糙的行動根本是大炮打小鳥,把檢調、司法、執政黨的公信力全都賠了進去。

調查局行動前就該知道,將碰觸政黨政治、言論自由、兩岸關係的敏感神經,若沒有十足的把握,不可輕舉妄動。

新黨是一個成立已24年的政黨,目前在國會雖無席次,但在社會上卻有高的政治聲量,且新黨政治立場與民進黨南轅北轍,大動作搜索拘提多位新黨人士,必然引來打擊異己的批評,豈能不慎。檢調卻大動干戈的侵犯人權、劍指新黨,結果卻是無保請回,顯然並無調查到關鍵證據,調查局的嚴重失判,責任豈能輕卸?

檢調查辦此案的程式更是漏洞百出,不堪卒睹。明明是以「被告」的重手查辦王炳忠等4人,卻為了便宜行事,要用「證人」來包裝其侵犯人權的濫權行動。請問檢方,對「證人」用這種拂曉出擊、同步搜索、大舉押人,以及偵訊至午夜的方式對待,合理嗎?

要「傳喚」證人,需要傳票,且實務上只有在證人收到傳票,「屢」傳不到時,才會進一步拘提。王炳忠等4人,幾乎是在遭「搜索」時,就「同步」被拘提,這是什麼「證人」的待遇?

調查局說,本案為順利執行作為,於案件開辦前,就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先不說這種對「證人」1次備便3票便宜行事的荒誕,就法論法,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項前段:「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24小時前送達。」請問調查局,這張事先備便的「傳票」有24小時前送達王炳忠嗎?就算要拿出該條第4項後段的帝王條款:「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那也要請問調查局,對於這4位「證人」,到底有什麼樣的「急迫情形」?

這些粗暴行為,調查局不但無感於政黨政治、人權的維護,身為「法治機關」的調查局,也視「法治」如無物。

再回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定,結合該法第2-1條與第5-1規定,若要坐實王炳忠等人違反《國安法》,就必須滿足三項構成要件:一、為外國或大陸的相關機關所託;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祕密之相關訊息,或發展組織;三、必須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調查局必須清楚交代,王炳忠等人哪些言行構成上述三要件。社會不會容許調查局無限上綱、恣意解釋、浮濫擴大「國家安全」的定義、范圍,做為打壓異己的便利工具。

內容未完結,請點擊「第2頁」繼續瀏覽。

第1頁 第2頁

來源:opinion.chinatimes.com

文章部分內容來源於網絡,如果侵犯到您的隱私、權益、請點擊檢舉按鈕舉報,網站將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理,謝謝合作! 檢舉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1761962

轉載請註明來源:今天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