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一名騎士因濺起水花噴濕他人,挨罰六百元。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
【蔡智銘、鮮明╱台中報導】小心,騎機車濺起水花噴到別人會被罰!台中一名女騎士遭另名男騎士指控被其機車噴起的水花弄濕,女騎士被開罰600元,事後罰單被po網引發討論,網友多數認為舉證困難,根本不應該開單,連當交警20多年的警官都說從未開過這種單。警方表示,會重新檢視路口監視器等證據,若無確實證據顯示女子機車「未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會撤銷罰單。
騎士激起水花噴濕他人被罰,開罰理由是「污濕他人身體」(藍框處)。翻攝爆料公社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爆料公社」po出一張罰單,指18日下午她姊姊雨後騎機車在台中市建成路車行地下道停等紅燈時,遭一名男騎士指控騎車濺起水花潑濕他的衣服,雙方鬧上台中市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
警員翻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現,第44條的確規範:「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可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因此開立罰單。
遇到水坑應減速
事後車主妹妹將罰單po網,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有無減速很難舉證,根本是坑人惡法,「機車道都積水,難道要下來牽車?」也有人驚呼:「原來這樣可以罰!總算可給惡駕駛一點教訓。」有人嗆聲要政府先把路鋪平,也有人正面回應:「大家應將心比心,遇到水坑要減速慢行。」
東區分駐所所長賈昌驊說,男騎士約20多歲,身上都是水,氣呼呼說「衣服和電腦都被對方噴濕」,要求依法處理,20多歲女騎士也沒否認機車水花濺到對方,警方本覺得無法可罰,但男騎士堅稱看過相關法條,警方翻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發現確有此罰則,因此開立罰單。
實務上不易認定
中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表示,該違規行為必須有「不減速慢行」以及「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兩項構成要件,較難認定,實務上警方很少針對此行為開單,「我當了20多年交通警察,從未開過這種罰單!」
可註記「有異議」
律師林瓊嘉指,民眾被指控有交通違規時若當場未提異議,會被當成有力證據,警方依此開罰單絕沒問題,若民眾認為沒違規,建議要求警員在罰單上註記被舉發者「有異議」再簽收,再提申訴爭取權益。律師呂勝賢說,民眾若不服取締,可於30天內向開單單位申訴,若遭駁回,可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
被開罰單不服如何申訴
●遭警方當場攔查舉發時,可現場提異議或解釋
●可於罰單上應到案日期前,向開單的警察單位或裁罰的監理單位申訴
●申訴時應敘明理由,可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等對自己有利證據
●若不服監理單位裁決,於30天內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行政訴訟應先繳每件300元裁判費,日後由敗訴一方負擔
資料來源:台中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律師呂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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