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酒駕雖肇禍但非故意撞警 10萬

作者 sunnyday5566 (晴天5566)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新北地院:酒駕雖肇禍但非故意撞警 10萬

時間 Sun Jul 17 22:50: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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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魯想說藉由這篇來用盡量淺白的文字解釋給各位理組☆溫拿大大看

希望能夠將艱澀難懂的法律轉化為人人能懂的親切語言~

但功力不深 還請各位前輩多多包涵指教!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這是一罪不兩罰的意思嗎?

: 酒駕是判1~7年

: 過失重傷害罪只有1年以下

這個部分稍後再來討論

: 只不過我有個疑問

: 酒駕肇事為何還會認定為過失呢?

: 難道有人不知道 酒駕肇事率特別高嗎?

: 既然知道酒駕可能會肇事,還特別危險

: 還故意喝酒之後開車

: 去問每一個酒駕的人 知不知道酒駕肇事率高?

: 這怎麼會是過失+無意呢?

: 根本就是故意的

: 應該判蓄意殺人罪

: 才對

酒駕跟肇事是不同事情唷

酒駕是指喝酒之後開車

肇事則是指開車撞到人

所以我們等下要分成「酒後開車」跟「開車撞人」兩個部分來討論

首先 在討論刑法上的主觀要素故意跟過失之前

要先大概講一下它們的內涵是甚麼

1:故意

故意指的是我認識我所要做的事情

而且我在有這樣的認識之下還決定去做這件事

舉例來說

如果我知道我手上拿刀 我也知道拿刀砍你會有怎樣的後果 我還決定要砍你

這樣就是有拿刀砍你的故意

但故意還有另外一個變體 也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用白話一點講 就是「沒差啦 科科」

以一種「沒差啦 科科」的態度去犯罪 就會是間接故意

舉例來說

如果我在我家門口舞劍 而你打從我家門前經過

我知道我手上拿著劍 我也知道我拿著劍在你面前揮舞可能會砍到你

但是我覺得 就算砍到你也沒差啊 科科

這樣的情況就是間接故意了

2:過失

過失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比較簡單所以不多談

但比較特別的是所謂的「有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用白話來講 就是「應該不會那麼雖洨吧!」

舉例來說 我在我家門口舞劍 而你打從我家門前經過

雖然我知道我有可能會砍到你

但我心裡想著 應該不會那麼雖洨真的砍到你吧!

所以我就繼續舞我的劍

但結果最後真的就是那麼雖洨砍到你

那我就是有認識過失

在我們知道主觀要素的分類之後

接下來就要來探討這位酒駕人士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先講酒駕部分

這位酒駕人士

如果是知道自己喝酒還要去開車 也就是對自己行為有認識

在有這樣的認識之下 還決定要去開車

那應該就是有酒駕的故意沒問題

那開車撞人的部分呢?好像就有疑問出現了

各位覺得這位酒駕人士是抱著甚麼樣的心態呢?

以下有三個選項 請各位先放下對於個案的心情

由各位擔任法官,

用理性客觀的角度來揣測這位酒駕人士的心態:

1:我就是不爽啦!我要來去喝酒開車撞斷幾個人的腳來洩我心頭之恨

2:我就是不爽要亂開車啦!今天如果有人被我撞到的話我也沒差啦

3:慘了,剛喝了點酒,雖然我知道酒駕容易撞到人,但我應該不會那麼雖洨吧

選1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直接故意,

而且還是重傷害的故意,所以可能會需要往下討論是否成立重傷害罪

選2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間接故意,

而間接故意還是故意的一種,所以還是跟上面1一樣有可能會變成重傷害

選3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有認識過失,

但這時候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了,

所以要討論的是是否會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這個時候就會回到最前面本文原po所提到的是否有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因為看起來這位酒駕人士的行為 好像符合過失致重傷的情況耶!

但是這時候

我們發現酒駕的法條第185-3的第二項,有這樣的規定: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回來看看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規定

咦?怎麼最重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形

原來是因為立法者覺得酒駕的人太可惡了!

雖然他做的事情本質上就是過失致重傷,

但是我們一定要惡狠狠的處罰才行,

所以又在酒駕的條文特別規定了比過失致重傷重很多的刑罰規定

因此在酒駕又不小心撞人的情形下,

自然就挑185-3條的重刑來處罰酒駕人士囉!

那回到剛剛的三個選項的問題,

我想大多數酒駕的人,應該都會是抱著一種

「我知道我有酒駕啦,但是我應該不會那麼雖洨撞到人吧」的僥倖心態上路的

所以我個人會選擇選項3

而這個新聞中的法官也是這樣認為,

所以在重罪部分才會認為罪嫌不足,

(我想就是要用來證明她有重傷故意的證據不足)

認定她只有有認識過失這樣的主觀要素

所以就會向新聞中所說的

雖然酒駕肇禍,但非故意撞警察這樣的結果出現了。

當然各位鄉民如果要選1或是2的話我也尊重各位,

畢竟我們學法律的都是恐龍嘛~哪裡敢代表大家的意思呢^.

文章來源: https://www.twgreatdaily.com/cat130/node117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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