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unnyday5566 (晴天5566)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新北地院:酒駕雖肇禍但非故意撞警 10萬
時間 Sun Jul 17 22:50: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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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魯想說藉由這篇來用盡量淺白的文字解釋給各位理組☆溫拿大大看
希望能夠將艱澀難懂的法律轉化為人人能懂的親切語言~
但功力不深 還請各位前輩多多包涵指教!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銘言:
: 這是一罪不兩罰的意思嗎?
: 酒駕是判1~7年
: 過失重傷害罪只有1年以下
這個部分稍後再來討論
: 只不過我有個疑問
: 酒駕肇事為何還會認定為過失呢?
: 難道有人不知道 酒駕肇事率特別高嗎?
: 既然知道酒駕可能會肇事,還特別危險
: 還故意喝酒之後開車
: 去問每一個酒駕的人 知不知道酒駕肇事率高?
: 這怎麼會是過失+無意呢?
: 根本就是故意的
: 應該判蓄意殺人罪
: 才對
酒駕跟肇事是不同事情唷
酒駕是指喝酒之後開車
肇事則是指開車撞到人
所以我們等下要分成「酒後開車」跟「開車撞人」兩個部分來討論
首先 在討論刑法上的主觀要素故意跟過失之前
要先大概講一下它們的內涵是甚麼
1:故意
故意指的是我認識我所要做的事情
而且我在有這樣的認識之下還決定去做這件事
舉例來說
如果我知道我手上拿刀 我也知道拿刀砍你會有怎樣的後果 我還決定要砍你
這樣就是有拿刀砍你的故意
但故意還有另外一個變體 也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用白話一點講 就是「沒差啦 科科」
以一種「沒差啦 科科」的態度去犯罪 就會是間接故意
舉例來說
如果我在我家門口舞劍 而你打從我家門前經過
我知道我手上拿著劍 我也知道我拿著劍在你面前揮舞可能會砍到你
但是我覺得 就算砍到你也沒差啊 科科
這樣的情況就是間接故意了
2:過失
過失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因為比較簡單所以不多談
但比較特別的是所謂的「有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用白話來講 就是「應該不會那麼雖洨吧!」
舉例來說 我在我家門口舞劍 而你打從我家門前經過
雖然我知道我有可能會砍到你
但我心裡想著 應該不會那麼雖洨真的砍到你吧!
所以我就繼續舞我的劍
但結果最後真的就是那麼雖洨砍到你
那我就是有認識過失
在我們知道主觀要素的分類之後
接下來就要來探討這位酒駕人士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
先講酒駕部分
這位酒駕人士
如果是知道自己喝酒還要去開車 也就是對自己行為有認識
在有這樣的認識之下 還決定要去開車
那應該就是有酒駕的故意沒問題
那開車撞人的部分呢?好像就有疑問出現了
各位覺得這位酒駕人士是抱著甚麼樣的心態呢?
以下有三個選項 請各位先放下對於個案的心情
由各位擔任法官,
用理性客觀的角度來揣測這位酒駕人士的心態:
1:我就是不爽啦!我要來去喝酒開車撞斷幾個人的腳來洩我心頭之恨
2:我就是不爽要亂開車啦!今天如果有人被我撞到的話我也沒差啦
3:慘了,剛喝了點酒,雖然我知道酒駕容易撞到人,但我應該不會那麼雖洨吧
選1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直接故意,
而且還是重傷害的故意,所以可能會需要往下討論是否成立重傷害罪
選2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間接故意,
而間接故意還是故意的一種,所以還是跟上面1一樣有可能會變成重傷害
選3的大大,代表你認為這位酒駕女士是有認識過失,
但這時候因為沒有傷害的故意了,
所以要討論的是是否會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這個時候就會回到最前面本文原po所提到的是否有一罪不兩罰的問題?
因為看起來這位酒駕人士的行為 好像符合過失致重傷的情況耶!
但是這時候
我們發現酒駕的法條第185-3的第二項,有這樣的規定: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回來看看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規定
咦?怎麼最重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形
原來是因為立法者覺得酒駕的人太可惡了!
雖然他做的事情本質上就是過失致重傷,
但是我們一定要惡狠狠的處罰才行,
所以又在酒駕的條文特別規定了比過失致重傷重很多的刑罰規定
因此在酒駕又不小心撞人的情形下,
自然就挑185-3條的重刑來處罰酒駕人士囉!
那回到剛剛的三個選項的問題,
我想大多數酒駕的人,應該都會是抱著一種
「我知道我有酒駕啦,但是我應該不會那麼雖洨撞到人吧」的僥倖心態上路的
所以我個人會選擇選項3
而這個新聞中的法官也是這樣認為,
所以在重罪部分才會認為罪嫌不足,
(我想就是要用來證明她有重傷故意的證據不足)
認定她只有有認識過失這樣的主觀要素
所以就會向新聞中所說的
雖然酒駕肇禍,但非故意撞警察這樣的結果出現了。
當然各位鄉民如果要選1或是2的話我也尊重各位,
畢竟我們學法律的都是恐龍嘛~哪裡敢代表大家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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