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補助津貼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102年指定100年之稅率為審核依據)。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
補助內容:
(1)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童每月2,500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兒童之戶籍謄本影本。
(3)申請人其中一方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洽辦單位
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1999轉分機1623-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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