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來第一個首颱即強颱的「尼伯特」直撲台灣而來,總統蔡英文也隨時準備坐鎮災害應變中心。
每當颱風來襲,主管機關宣布停班時,是否要上班總成為熱議的話題,有民眾認為外頭風大雨大,老闆為了賺錢硬是要求員工出門上班不公平,不過事實上,不管在勞基法或是勞動部的勞工請假規則中,其實並沒有所謂的「颱風假」,僱主要求員工上班於法有據,不過勞工基於安全因素,仍可以選擇不出勤。
其實在勞基法的規定中,有特別休假以及國定假日,但就是沒有「颱風假」,颱風假不是經政府公告就取得的強制假,不過勞工的權益仍可以藉由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獲得保障。
如果真的遇到颱風來了,到底要不要上班?勞動部的解釋是如果僱主要求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出勤,勞雇雙方應該在事前先約定好,如果有工會,應徵求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者,應該經得勞資會議同意;那颱風天可以不用出勤嗎?根據勞動部的解釋其實是可以的,勞動部說明,如果你的居住地、上班地點或是前往上班地點時需要經過的區域,任何一個轄區的首長已經宣布停止上班,或是雖然沒有宣布停止上班,但是因天然因素導致延遲或無法出勤時,勞工仍然可以選擇不出勤。
勞工如果因為颱風假而沒有辦法出勤,勞動部說明,僱主對勞工不得有曠工、遲到,或事後強迫勞工補工、扣全勤及影響考績等情形,更是無法因此為理由解僱。但是如果僱主因業務性質需要,有要求勞工在颱風假上班的必要性時,應當給予適當協助,像是提供交通工具或津貼等。
如果在颱風天上班而受傷,只要是在上下班或是在工作時,都可以視為職業災害;勞動部解釋,勞工如在工作或上下班途中受傷,自然可認定為勞動基準法中的的職業災害,也能獲得相關保障。除了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不可以任意解僱之外,治療、休養期間的薪資,僱主仍應照發,同時補償必要的醫療費用,如果發生失能、死亡事故,都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 條的情況辦理,並不會因為颱風的關係影響雙方應盡 的權利義務。
其實勞工與僱主在遇到颱風來臨時的突發狀況,兩邊都應持同理心,相互關懷及體恤在執行職務以及維護人身安全部分取得共識,才能維持和諧長久的關係。
颱風假當日不上班:不是扣薪,而是不計薪
一、颱風假的本質不是一種假期,不適合放在勞工請假規則:
颱風假本身來說根本不是一種假期,他只是一種特殊應變的措施罷了,與無薪假是同一種性質,因此有人提到要放在勞工請假規則中,我個人持反對的意見,因為把一種名稱相同、但法律性質不同的規定放在其中,只會造成更大的混淆罷了。
二、颱風當日勞工沒有給付勞務,僱主自當不用給付工資:
勞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不能給付勞務,這明顯不能歸責於勞方或資方,因此針對此類情形,僱主當不用給付當日之薪資。
三、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有所落差早不是新聞:
有兩位律師各自引述不同的參考論點,這都是正確無誤的文件資料,但法院與勞動主管機關實務見解的落差早不是新聞了,再加上勞動法令在沒有修法的情況下,會有此類的爭議其實是一種正常的現像,但如果以勞動主管機關的邏輯來看,目前可以參考的就是「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四、不計算薪資與扣發薪資是同一種概念?
不計算薪資與扣發薪資應該是不同的概念,扣發這個字眼應該是企業「該給未給」才會出現的字眼,但以颱風假來說,員工當日沒有去工作,企業也就不計算薪資,但我常看媒體用「扣發薪資」的字眼,個人覺得是有使用上的誤差,不計薪與扣薪是不同的。
五、看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7 條:
勞工因前點所最之情形而無法出勤工作,僱主不宜扣發工資。但應僱主之要求而出勤,僱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字眼是「宜」,那就是沒有強制,只是建議罷了,因此有律師用此來說明企業要給足雙倍薪資的說法,我個人是持不同的看法,反道我會認為現行颱風假的給薪標準是對的,有來工作就是給當日薪資、沒有來就不計算當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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